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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已无保质期界定 但最佳饮用期要掌握好

 wyk1014 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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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王某去年年底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8瓶单价为518元/瓶的法国进口红葡萄酒。一次,王某与朋友畅饮该红酒之后,朋友因胃部不适至医院就诊。王某发现红酒的灌装日期是2001年11月13日,保质期10年。也就是说,王某在购买时该红酒已经过期13个月。王某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认为红酒没有保质期之说拒绝赔偿,王某交涉不成后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为由要求退还4144元价款,并赔偿价款10倍的损失。

该超市认为: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明确规定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 的其它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因此葡萄酒不存在保质期一说,他们没有销售过期产品; 王某也无法证明朋友饮酒后不适与该葡萄酒质量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赔偿。

先不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读者最关心的是:葡萄酒究竟有没有保质期?葡萄酒何时饮用最佳?

□商报记者 籽言

在欧洲葡萄酒仅有最佳饮用期

据介绍,在欧洲,葡萄酒并无保质期之说,但有最佳饮用期之别。

“我们说的酒水保质期,是指酒水只有在这个期限内喝才是安全的,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保证安全。酒水的最佳饮用期,是指酒水只有在这个期限内喝,其口感、品质才是最好的; 超过了这个期限,其口感、品质就会打折扣。”苏城一位知名红酒进口商解释说,“比如一瓶新酒,最好是当年饮用,这就好比,建议你在清明时节吃青团子一样,每人会在冬天或者秋天去品尝青团子。”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恒温恒湿、存放条件良好的情况下,葡萄酒一般不会坏。当然,一般情况下,普通餐酒可存放3-5年,稍好一点的存放10年左右。在国内,因为所有食品都习惯性有保质期,所以葡萄酒在进口时,早期会要求注明保质期,“一般是标明10年,好一点的标明20年。”但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饮用葡萄酒,葡萄酒的规格越来越高,根据最新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进口葡萄酒已经不要求必须贴上保质期,“只是会要求标明这酒是哪一年份生产的。”

红白葡萄酒最佳饮用期各不同

据业内人士介绍,白葡萄酒的品质不同,最佳饮用期通常也不同。大部分白葡萄酒适合即饮; 高品质的霞多丽10年左右成熟期,优质的雷司令10年左右成熟期,高品质甜白葡萄酒20年左右成熟期,“也就是说好一点的葡萄酒,保存良好的话,10年以上饮用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红酒上面的年份是指用当年的葡萄所酿造的。大部分(99%)的葡萄酒不具有陈年能力,最佳饮用期视不同的酒而不同,一般在2-10年之间。

只有少部分特别好的红葡萄酒才具有陈年能力。一些法国意大利的顶级红酒的陈年能力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波尔多顶级酒庄的不少葡萄酒即使保存超过1个世纪,仍然适宜饮用。葡萄酒适合陈年需要单宁(即单宁酸),而赤霞珠(葡萄品种)因地理因素和其特性,是众多葡萄品种中最适宜陈年的。

葡萄酒

过了最佳饮用期

还有妙用呢!

葡萄酒过了最佳饮用期该咋办?小编搜罗了一些小妙招,这些妙招都是经过“葡萄酒粉们”验证过的,咱不妨来试试。

1.沙拉酱:沙拉酱一般来说太过黏稠,不是油就是甜。用过期红酒自行调制沙拉酱,不但好吃健康,且口味很清爽。取一碟子加入红酒、盐、黑胡椒、橄榄油拌匀,将调好的红酒酱淋在沙拉上即完成。

2.软化肉质:红酒内含有单宁,可软化脂肪。在烹调猪、牛等肉前,先用些红酒腌渍,去除肉类本身腥味。红酒浸泡时不要加入调味料,仅先用红酒腌渍,才不会让肉质变硬。

3.提鲜度:白葡萄酒有天然的果酸味,炒海鲜料理时滴些白葡萄酒代替米酒,可去腥并提升海鲜的鲜度与甜味。

4.煮鸡汤:冬天可煮鸡汤温暖身体,而红酒经沸煮后,酒精挥发,只有酒香却没酒味。

5.去腥:虾仁等海鲜食材,烹煮前用带有果香的白葡萄酒浸泡可去腥,并增加甜味与香味。

6.面膜:取一小杯红酒,再加2至3匙的蜂蜜,将红酒与蜂蜜均匀混合,调至浓稠状,再涂抹于脸庞,八分干之后再以温水洗净。

7.泡澡:在法国,许多人泡澡时,会将葡萄皮拿来磨擦皮肤,让皮肤接触更多的葡萄多酚。同样的道理,也可用过期的葡萄酒拿来泡澡,这样可加速身体的新陈代谢。

8.清洁:红酒内含酒精,因此有很强的去渍和杀菌功能,用它来擦拭细菌藏身的抽屉、门把手等,不仅能起到清洁杀菌的作用,还有越擦越亮的效果。

【延伸阅读】

看看法院怎么判此案的

法院一审认为,超市出售的葡萄酒既已标注保质期,应受该标示保质期的约束。《食品卫生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销售过期葡萄酒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请求价款10倍赔偿应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该大型超市不服,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称:葡萄酒既然从2007年起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说明其是可以永久保存的,案涉商品没有过期,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食品标签上既然标注了保质期,生产商和销售商就要对此向消费者负责。超市应高度关注并及时查验其出售食品所标注的保质期,谨慎履行其作为销售商对食品质量与安全所负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本案中,2001年生产的葡萄酒不能适用后来的国家标准,超市销售的葡萄酒既然已经标注了保质期,就应当受到所标示保质期的约束,并且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有“保质期”产品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违反法定义务,理应承担责任,除赔偿损失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对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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