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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分析

 神州国土 2014-03-18
输,也要输出个明白
———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分析
  □覃耀进 唐红莲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报道屡见报端,比如某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审核不严,出具了错误的证明,庭审过程中又未能如期进行举证,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最终导致败诉。这些行政诉讼反映出了我们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需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为,一旦遭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首先要进行审查的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数据显示:在2005年审结的2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有7件,占审结案件的28%;其中涉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有5件,占所有审结案件数的25%。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什么会如此之高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就不能正确反映和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甚至适用法律错误。

  以梁进秀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为例,梁进秀和丈夫黄臣标于1992年以住房困难为由,向镇政府申请使用村集体土地159平方米建房。1995年,县国土资源局对此行为进行处罚,没收地上建筑物,土地收归国有,并将房屋拍卖给缺房户黄臣映。后县人民政府以“划拨”的方式将该宅地给第三人黄臣映使用,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人民政府将原来的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划拨给第三人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其行为就是超越职权。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严重扰乱行政执法秩序,凡是超越了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的。如振兴村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费归属决定一案,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用的土地权属有争议,被告在县人民政府未作确权的前提下,便对争议的土地补偿费用确定归属,该决定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违反法定程序,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表现在: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乙法;应当适用某条款却适用了其他条款;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了已失效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是由于行政机关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如谢月奎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和其他合伙人以加油站的名义与农机管理站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有偿使用该站合法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建加油站。该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属非法占用土地,故对原告建的加油站予以没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按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法院审理认为,加油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租赁协议,并不是强行非法占用土地,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定性错误,用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法规对原告进行处罚错误,故判决了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国土资源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其实,本案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处罚。

  违反法定程序。法律规定行政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甚至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如某县云表镇宿龙经联社不服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被告县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部门没有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登记申请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即对第三人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违反土地登记程序,也剥夺了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律对行政机关赋予一定的职责和分工,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执法分工明确,属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职责范围不能置之不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断章取义,为第三者规避法律的制裁,该类行政行为也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类型。

  如钟鸿钧诉某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与第三人唐德育是相邻关系,第三人在原告房屋南边建房,占用土地77.8平方米,其中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47平方米。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影响其住宅排水、通行、通风,请求查处。国土资源局查明事实后以第三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为由对第三人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1425元的罚款。原告不服,认为被告未完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只是适用了“并罚”的规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完全依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断章取义或避重就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理。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一方面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行政机关如何减少败诉呢?行政机关执法队伍必须专业化,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主管领导应身先士卒,全面掌握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不能只了解本部门的法律,还要从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出发,把外延扩大到规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上来,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行政机关应当重视行政诉讼,把参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提高执法水平和接受监督的工作来看待,应提倡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执法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动频繁会不适应日趋完善的法制环境,导致办案质量低,败诉率高。同时还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取证、认证能力,把好事实和证据关,不能以主观臆断、推理代替案件的事实。此外,还应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这样既可以保证行政案件的法律效果,也可以保证行政案件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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