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展菲 2009-05-14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例如,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但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 ,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中的一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