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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非法采矿工具,不可随意扣押

 神州国土 2014-03-18
非法采矿工具,不可随意扣押
□白建军
  基层观察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日常矿产资源开发执法工作中,常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行为采取扣押工具的方式。这种方式看似可行,但是却经不起法律推敲。

  《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没有规定矿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非法采矿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矿产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无证开采等矿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采取扣押作案工具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扣押非法开采的作案工具的主体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规定,对于无证经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工具进行查扣没收。而矿产行政执法部门不是查扣工具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此,提醒基层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事,不能随意扣押非法采矿工具。一旦由于此问题被非法开采者诉之法庭,势必客观上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对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不利的,会对目前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造成被动。

  当然,我们呼吁立法机关能够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矿产行政执法部门查扣权利,以更好地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但目前法律条件下,不能想当然地越位执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案,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扣押措施,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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