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der=0 src="../../../hzgbdsb_a/20140314/m_28952.jpg"> <TABLE> <TBODY> <TR> <TD height=6></TD></TR></TBODY></TABLE> <DIV style="TEXT-ALIGN: left"><FONT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6px; FONT-SIZE: 14px"> 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调整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的相关人员介绍,新农合参保缴费每年办理一次,医疗基金通过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参保人员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并缴纳个人费用。享受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报销55%,市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40%;医保年度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元。 同时,还将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以及在市中心医院开发区分院乙肝患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纳入特殊病种管理,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为按住院医疗待遇取得的实际报销额上浮10%。 住院分娩补助增加一倍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据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新农合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比去年提高5万元,达到20万元。 市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5%;市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 6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报销75%,3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0%;市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15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报销60%,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0%。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接受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理20%;使用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理35%。 2014年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的,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在市区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助由2013年的500元增加到1000元,提高了一倍。 另外,住院床位费标准为每日最高30元;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不到30元的,按实际标准支付。 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未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也可以中途参保。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年新获得市区户籍的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并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当年新获得市区户籍人员,在取得户籍之月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个人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3.大中专等毕业生回市区,在取得毕业证书当月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个人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当月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个人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人员中途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并从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低保困难农民补助标准提高 记者了解到,今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230元/人·年,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0元/人·年,财政补助方面,今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75元(含健康体检费20元、大病保险费20元),比去年提高95元/年·人。 考虑到低保户、残疾人等家庭的实际困难,《暂行办法》规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困难残疾人、《困难群众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当地)财政承担,且门诊报销超过最高报销限额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同一比例给予支付。 今年1月1日,《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市区农民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惠及广大农民群众。据了解,《暂行办法》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凡符合条件的市区农民(湖州市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及被征地农民)在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孕妇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额等方面均有所提高。 </FONT></D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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