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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启动

 酸菜肉泥 2014-03-19

  一个年度内,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今年4月1日全市启动由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并规定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自付8000元(不含)至2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2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助;自付5万元(不含)至1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部分,按65%予以补偿;自付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在市内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该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该补偿方案总额的95%予以补偿。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均定为20元。按照确定的筹资标准,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或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增部分中划出相应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增加城镇居民负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即全市统一实施方案、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确定承办机构。


  [合规费用] 城镇居民进入大病保险补偿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运动性神经元病等重大疾病在以下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常德市妇幼保健医院、常德市康复医院、常德市肾病专科医院;区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本市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符合以上规定,但经三级医院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提议,应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并经大病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的医疗费用。具体项目由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度提出,市医保处组织医疗专家讨论并报大病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相应追补和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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