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民何时才能真正“死”得平等?·洪巧俊

 灵魂出窍KKK 2014-03-23
农民何时才能真正“死”得平等?·洪巧俊
同一起车祸,城乡居民赔偿金额却“同命不同价”。重庆市高院将改变这种制度性歧视,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就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
应该说这是一个进步,农民工毕竟能和城里人同命同价了。但要说这个规定就解决了“同命不同价”问题,显然是以偏概全。尽管重庆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就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但却没有实质性地攺变制度性的歧视,因为这个《指导意见》只解决了带“工”字的农民,而没有解决带“农”字的农民,农民工只占农村人口的七分之一,。
报道说,引发重庆高院制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因为该市去年12月15日在郭家沱发生一起车祸,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事后,农村户口的少女何源的赔偿,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事实上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各得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我想,就是在这场车祸之前实施了这个“指导意见”,对于何源的赔偿也不会改变,原因是何源不是农民工,而只是个学生。
对于何源的赔偿,有关部门是如此解释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而赔偿的依据是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这个“解释”不但是歧视性的解释,而且与《宪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城市人收入有高低,乡下人收入也有高低,城市人有钱,乡下人也有人有钱,比如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年收入过百万千万元的也有,为何他们的赔偿要比城里人低?再说就因为他们带“农”字,生命就比进城的农民工价贱?如今不少农民把户口迁进了城里,户口在城里,人仍在乡下种粮卖菜,这又怎么赔偿?这种歧视性的赔款难道不很荒诞?死亡所赔偿的,应当是生命的价值,而不是因为死亡而减少的财产收入。
对农民的歧视是多方面的,比如“农村居民”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请求赔偿,其赔偿标准相差太大的问题已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我不知道是不是农村人生命力旺盛,抵抗力要比城里人强些,还是因为农村人去医院治病,医院就少收费?如果不是,凭啥赔偿就不一样?
乌鲁木齐市日前公布的一份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现状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的生活观念正在发生变化,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在调查问卷“目前最希望得到政府帮助”的选项中,55.71%的农民工选择“和本地人享有同样户口”。为何要选择“和本地人享有同样户口”?至少能“死”得平等。曾下乡调研,谈起“同命不同价”,一位老农对我说:“什么时候农民能‘死’得平等,这个社会就真正平等了。”
“死”得平等,恰好说明人人生而平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