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1、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2、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受托加工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根据受托加工者是个人或单位而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1994]130号文的规定,对消费税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者的身份不同,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是指非金银制品经营经营单位,为金银制品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规定,不征收消费税。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关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规定,以纳税人当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因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换进的是已税旧应税消费品,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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