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把制造成本为800万元的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售给A公司,A公司尚未实现对外销售,形成为期末存货。 甲公司不需区分对内销售,还是对外销售其200万元的销售利润以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50万元,均已经在甲公司的个别利润表中进行了列报。 但从企业集团视角,此项集团内部的资产交易仅仅是存货在空间上的移动,即从甲公司的仓库移动到A公司的仓库,没有增值,也没有减值。所以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在合并工作底稿上做以下抵销分录(单位:万元,下同):借:营业收入1000贷:营业成本800 存货 200以上抵销分录,可以理解为对于甲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否定,因为从企业集团视角,该项收入和成本都不存在;抵消分录中的“贷:存货200”,是从企业集团视角,对于A公司个别报表里存货价值的调整。因为从企业集团来说,A公司的存货 应该按照甲公司的制造成本反映,要把A公司个别报表里存货所含的未实现利润200万元剔除。 与以上抵销未实现内部利润相关,还必须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抵销处理。必须指出,此项抵消,在实际工作中常被忽略。所得税费用的抵销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贷:所得税费用50对于以上抵销分录,我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发生差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进行抵销处理以后,合并报表上的存货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是从存货持有者A公司的角度来确定的,因为A公司向甲公司的购入价格就是1000万元,计算纳税所得时,当然允许扣除1000万元的成本。允许扣除的成本,就是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经过抵销处理以后,合并报表里的存货账面价值(800万元)就低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这时因编制合并报表而新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所得税影响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从收入与费用必须配比的角度来分析:上例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产品,实现了利润,并且交了所得税,在甲公司的个别报表里确认了收入和所得税费用,说明收入与费用是配比的。 在合并报表里,这200万元利润已经被抵销,并且按照相同金额调低了期末存货的价值。既然利润被抵销了,所得税费用也应该进行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