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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工作流程

 竹影清风JYF 2014-03-26


2010-8-16 16:37:20  作者:  来源:http://www.


 

      一、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评定的其他人员
      二、退伍军人补评、调整残疾等级必备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包括入伍时间、转业、退伍时间,致残原因、详细经过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的补评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受伤致残直接证明及证明人所在乡镇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6、《退伍(转业、复员)登记表》。
      7、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表内含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9、申请调整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材料、档案记载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0、县级民政部门的评残调残申报审查书面综合报告。
      三、公务员、警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新评、调残必备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详细描述执行何公务,在何时、何地负伤致残经过、部位、原因或残情加重等,由本人签名。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的新评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受伤致残直接证明及证明人所在乡镇、街道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5、负伤致残(残情加重)时治疗医院及后续复查的整套原始门诊、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保存单位印章),以及辅助检查异常报告(含X片、CT片、B超等)。
      6、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证明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的证明材料。
      7、在执行赴外地开会、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中负伤的,须提供单位或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级公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
      10、《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表内含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11、申请调整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材料、档案记载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2、县级民政部门的评残、调残申报审查书面综合报。
      四、伤残鉴定工作程序

      1、市民政局与市卫生局共同组建市残情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医疗卫生专家库。残情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从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残情医学鉴定知识、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中聘任。
      2、县级民政部门对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无法补齐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3、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预审病历材料,由县、区民政局通知被鉴定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鉴定。
      4、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并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
      5、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审核医学专家意见,并在5日内作出残疾等级鉴定结论。
      6、被鉴定人对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提请复议残情医学鉴定。
      7、省民政厅对市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议残情。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鉴定为最终结论。
      五、伤残证件管理

      1、伤残证件有效期满,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
      2、伤残证件损毁或遗失的,当事人须在市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证。
      3、退役残疾军人和从外地迁入我市的伤残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要进行伤残证件内容变更,审查原始《评残审批表》、《残情医学鉴定表》和《伤残证》,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对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变更。
      六、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是指公务员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不是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残的,均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3、因病“猝然残疾”不能评残。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如工作时突发脑中风致偏瘫残疾,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4、“鉴定费用”。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公务员、警察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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