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那么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那是不是说:农林牧副渔项目所得免税,所以,免的税也不应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再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九、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方面文件有矛盾呀!! 欢迎关注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75746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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