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的立项审批权限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9-03 浏览次数:45 作者: 来源: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更好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党发〔2010〕9号),进一步提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项目立项的管理规定》(监发〔2006〕3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事业费开支审批规定(修订)》(财发〔2007〕6号)的执行成效,强化规范管理,严肃预算执行,明确管理责任,特对我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的立项审批权限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1、年度预算范围内,未与具体项目挂钩的经费,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经财务处审核确认经费渠道,再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提交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2、没有列入年度预算临时提出申报的项目或突发的、不可预见性的项目,需要动用学校预留机动经费的,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并将论证情况报财务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3、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经费变更的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4、未按上述规定立项审批制度实施的项目,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有权制止其经费执行。 5、对擅自违反上述立项审批规定,造成既定事实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学校关于立项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7、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8、本补充规定由监察审计处商财务处解释。
监察审计处 财务处 201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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