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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分期支付问题探讨

 晨风ff 2014-03-29
案情

  王某母亲到某医院待产,产前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分娩时由于接产医生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原告王某出生后重度窒息并伴有严重产伤,原告处于无意识的重度脑瘫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治疗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王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0余万元。

  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关于后续治疗费是否一次性支付,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类的平均寿命为72周岁,王某现年6周岁,所以后续治疗费以66年为计算标准一次性支付。而且一次性解决纠纷,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最大可能地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功能。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的实际寿命相差较大,有可能超过也有可能未达到72周岁,一次性支付既不利于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后续治疗费不应一次性支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后续治疗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受害人生存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此,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一次性赔偿。笔者认为一次性赔偿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是因为:

  一次性支付不利于判决的执行。四级以上的重度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较高,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给赔偿义务人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可能造成被执行人抗拒支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而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反而造成了申请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一次性支付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未必对受害人进行很好的照顾和护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受害人死亡,几乎没有将多余后续治疗费返还赔偿义务人的情况,这就使得受害人一方实际上额外拿了多余的赔偿费用费,对赔偿义务人不公平。而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超过了判决的年限,将会损害受害人的权益。

  一次性支付有损双方的实际利益。人的平均寿命是统计学的概念,现实生活中因个体的差异,人的实际寿命相差较大,且原告重度脑瘫,更加大了原告生存期限的不确定性。如果原告实际寿命超过72周岁,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如果原告实际寿命未达到72周岁,则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如此计算,既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按尚余生存年限66年计算后续治疗费,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实为不妥。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数额较大、伤残等级较高的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等级、受伤部位和身体状况等,并咨询专业医师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年限(一般可以以五年为界),进行分期支付。对于五年之后的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及亲属可根据其生存状况再行主张,法院可仅就受害人生存状况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计算标准可按照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标准或者是诉讼时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后续治疗费标准。这样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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