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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之一(收入类)

 plmok999 2014-04-03

一、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二、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三、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四、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建筑商提前交房的奖励款财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有何规定,取得何种票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商是劳务关系,其提前交房的奖励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支出的一部分,属于建筑商的建筑劳务收入,应取得发票。

六、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七、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税后利润归承租企业所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八、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九、某餐饮企业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发行商业预付卡,在出售时已经收讫货款并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确认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由于购买者没有实际领取货物,成本不可准确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法准确计量和核算,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进行管理和收入确认,超过约定有效期(约定短于3年的应按3年计算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应自期满日期起确认为应税收入;所有记名预付卡、没有超过有效期或没有约定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确有证据表明该笔预付卡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除外。

十、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十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

按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十三、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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