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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刘刘4615 2014-04-04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年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及2013年第44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均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为满足总分机构企业年度申报需要,总局对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升级完善。具体表式变化及申报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表式变化

1、主表变化。所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尾端依次增加了四行,具体行次内容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预缴所在地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2、附表变化。对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新增“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分配表,主表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配表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申报应注意事项

1、一般企业(非汇总纳税企业)。由于该类企业不涉及主表新增四行栏次相关业务,系统自动赋0,企业无需填写,其他栏次填写规则同原报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1)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先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维护“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否则无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对跨省总分机构,主表增加的四行中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25%,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的比例为25%,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主表增加的四行中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的比例为0%,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为50%;(3)总机构应尽早完成申报工作,且在填报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时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分配比例、分配税款等一定要准确,否则其分支机构无法完成申报或申报数据不准确。

3、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1)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先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维护“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缴预算级次”信息,否则无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2)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先报送附表,再报送主表;(3)总机构是否在省内决定了分支机构的申报方式。若总机构在省内,会先检查总机构是否已完成申报,如果未完成申报,分支机构无法进行申报;若已完成申报,会直接将总机构的分配表数据自动赋值到分支机构的分配表,企业只需直接提交即可。若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自行填报相关数据。

二、研究开发费用填列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修订完善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增的五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暂填写在原归集表相应项目的空白处,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填写在第二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的空白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写在第四项空白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和“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写在第六项空白处;“研发成果的鉴定费”填写在第七项的空白处。

三、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第47行“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除主管国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国税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评估、所得税后续审核,如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仍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允许企业在补充申报时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四、普通发票查验

所有国税管辖的企业在取得普通发票后,要及时进行发票查验。对《网络发票综合应用系统》产生的异常票及时进行核实,逐张审核,确认为正常异常票的不能税前扣除。

五、及时申请注销清算

对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注销清算。

六、及时申请退税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有应退税款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即从61日开始应马上向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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