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审批业务流程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 申报条件 1.干部退休退职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正常退休。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3)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职。 (4)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干部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可提前退休。 2.工人退休退职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正常退休。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可正常退休。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亦适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4)不具备退休条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退职。 申报材料 1.正常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单位退休报告。 2.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亲笔写,下同)提前退休申请和单位报告。 3.经伤病残鉴定达到等级要求病退(提前退休、退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单位报告和公示结果,并附伤病残鉴定等级通知书复印件。 受理程序 审核申报材料。 完成时限 正常退休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退休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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