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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

 无声一笑 2014-04-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

  为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的问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已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GBJ1378-90版废止。为了让大家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知识,现将新旧版本的对比概括如下:
  (1)居住用地调整
  1.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1.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
  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1.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3)工业用地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4)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调整
  整合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6)公用设施用地调整
  6.1供应设施用地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6.2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
  6.3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6.4“环境设施用地”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用地”;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用地”;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其小类包括“消防用地”与“防洪用地”。
  6.5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
  (7)绿地调整
  7.1绿地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3个中类。
  7.2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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