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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待遇属于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

 9733 2014-04-10

 

未休年休假待遇属于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
 
□文/熊 刚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机电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13年3月31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机电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2013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在仲裁审理中,机电公司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年休,但由于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年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是按年度统筹安排的,故李某2012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即只能主张李某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待遇。
仲裁委则认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待遇应属于劳动报酬,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的,对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既然年休假待遇争议属于劳动报酬,则依据该法条规定,年休假待遇争议就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仲裁委遂主张了李某的请求。裁决后机电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机电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关于未休年休假待遇产生的争议,对其争议时效如何掌握的问题,但就其争议实质是未休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还是劳动报酬?
案件评析
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施行以来,企业职工请求未休年休假待遇已成了劳动争议的热点之一。但对未休年休假待遇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仲裁处理方式不一。究其根本,焦点在于未休年休假待遇到底属于福利待遇还是劳动报酬。笔者赞同未休年休假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劳资双方因未休年休假待遇发生争议,不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年休假对应的是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属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对于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从含义上看,年休假待遇属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它通常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为企业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一方面是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如单位向职工免费提供图书室、浴室等,另一方面是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的福利费,如冬季取暖补贴费、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等。未休年休假待遇,是因劳动者在应休而未休的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高。由此可以看出,未休年休假待遇应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三、从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上看,年休假待遇(含已休和未休)均纳入工资口径。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年休假待遇是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按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年休假工资应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企业薪酬调查统计中,年休假待遇是纳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口径进行统计。
综上,未休年休假待遇即是职工在法定的休假日中提供了劳动,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准确的讲,“未休年休假待遇”应称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作者单位: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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