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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工资,你可能不了解的两个问题

 法律经验库 2019-12-31

年休假工资指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年休假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该工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并不相同。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工资的问题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年休假并非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也不会因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消失。因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而产生的工资诉请实际属于用人单位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向劳动者给付的一种福利。

如前文所述,年休假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特别时效适用于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则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基于以上原因,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而非特别时效。但同时另一个问题也就出现了,此种时效的起诉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对于年休假问题而言,即是指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年休假无法享受之日起。那么何时劳动者属于上述时间点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对年休假实施跨年休假的,则该劳动仲裁时效应当自应休假年度的第二年开始计算1年。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同意,安排劳动者跨年度休假,但实际并未安排的,则该劳动仲裁时效应自跨年度休假的年度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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