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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余文唐 2014-04-15
  广西高院民四庭合议庭在认真合议案件。黄星航 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海事商事案件专项评查组对广西高院涉外海事商事案件质量进行了评查,这样评价:广西高院涉外商事海事合议庭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评查,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案件审理质量较高,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精品案件的战略思路。评查组建议广西高院民四庭将树立精品意识、强化合议庭功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收集整理,向全国法院推广介绍。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探寻其合议庭管理之道——

  基础是脉络清晰

  初春时节,北京60年来最晚到来的首场大雪刚在飞舞,南宁温度已回升到25度,记者“趁热”采访了广西高院民四庭庭长梁瑜。他正在审看一个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

  和记者过去看到的合议庭评议纪录最多三、四页纸不同的是,这个案件评议记录共有近三十页纸一万多字。里面详细记录了合议庭成员争议焦点和个人评议意见及审判长的最后归纳总结。案情是北海外代因代理某外轮业务,被韩进会社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承担放货油料损失400多万美金。案件经各合议庭成员从多角度全方位查清事实辩明是非,形成具有理由充分、论证详实的初步意见,经过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质询和梳理,形成最能妥善解决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记者了解到,这是广西高院民四庭不久前刚刚审结的已历经10年诉讼的一件铁案。

  站在一旁的书记员李萍萍插了一句说:“高院民四庭的合议庭评议笔录,这一件并不算多。”

  梁瑜告诉记者,案件的顺利审理,得力于民四庭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的一套合议模式:以庭前、庭审、庭后为标志的庭前、庭审的分工负责制、大案的会商制、评议的审辩制、结论的公示制所汇成的互动互补、协调运作的合议庭内部运行闭合回路。

  记者了解到,庭前的分工负责制在于,承办人一接收案件,首先就要指导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通知开庭等庭前准备工作,同时必须马上把案件的主要材料如上诉状、答辩状、一审判决书等材料分发给合议庭成员。让合议庭其他成员迅速了解案情,为全面参与合议庭审理做好准备。同时,承办人独立阅卷,并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提炼出庭审提纲。开庭前,承办人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作简要的通报。对于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合议庭在审判长的组织下,采取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由承办人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诉辩焦点、拟查证、核实的事实作简要的汇报,合议庭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的重点,安排庭审分工。承办人独立阅卷与合议庭人员了解、熟悉案情相配合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明确案件的争点,带着问题参加庭审,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梁瑜解释:“落实庭审分工负责制的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做到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记者了解到,庭审后的审议制,就是由合议庭的成员对承办人员所汇报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和评议。具体做法是:评议时,承办人首先发言。承办人汇报是其根据庭审情况,经过深入思考并反复论证,撰写出案件审结报告的个人意见。接着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人员就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法律的适用、裁判结论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有序、充分的讨论以及发表意见。一次评议不成,可以进行多次的评议,直至进行表决,形成合议庭意见。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大案会商制,扩大合议庭人员直至全庭人员进行讨论。

  结论的公示机制就是指裁判文书将合议庭裁判的理由进行公开,接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评点。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合议庭结论公示的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合议庭评议的结论,将整个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反映在裁判文书中,把案件审判活动的程序、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结果的裁判、诉讼费用的承担等,一一在裁判文书上写明。做到叙述事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阐述裁判理由论证逻辑严密、详略得当,法律适用准确,法律用语准确无误,裁判主文的表述正确、妥当、无歧义,诉讼费用的承担合理。更重要的是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有针对性地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即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为什么支持,为什么不支持,理由是什么,依据在哪里,一一在裁判文书中阐述,详细论证,作出明确的回答。裁判文书生效后,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项评查组对广西高院民四庭裁判文书质量这样评价:裁判文书书写规范,完整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抗辩理由,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阐述裁决理由和依据,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较高。

  核心在于审议制

  记者了解到,评议工作机制是广西高院民四庭合议庭管理的核心和重点,主要由多次评议制度、一次表决制度、表决顺序限定三项制度构成。具体而言,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每一个焦点,合议庭成员进行自由评议合议庭成员深入阐述自己的观点,针对不同意见进行反复的辩驳,形成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便转入下一问题的讨论。如此,直至评议结束。如果对同一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审判长可以暂停合议,待争议双方重新考虑最佳处理方案后再次评议,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经过数轮讨论,促进案件质量出精品。在最后对评议事项的决定,合议庭成员只进行一次表决,避免为取得一致意见相互妥协而反复表决,表决时按照主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的顺序依次表决。

  梁瑜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一些合议庭评议记录简单的三段话就形成合议庭结论意见了。这样评议往往无法把案件讨论透,他们规定评议工作机制的目的就是要深入讨论案件。强化合议庭功能的核心在于合议庭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这样才有可能把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对证据如何采信,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证据的支撑,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的实际情况,当事人请求权的有无以及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责任的划分是否精确,拟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紧密的连接点,责任的承担是否适当、合理等问题都需要合议庭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进行充分、深入、细致的讨论。

  法官廖冰冰介绍:“评议的审议制有利于弥补单个法官在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与不足,提高裁判质量。在审议的过程中,每个参与者的智慧都会对案件的审理有所贡献。意见相同的,可能论证角度有差异;意见不同的,有助于审议分析的比较和区别。正确的观点,其积极作用自不待言;即使是最终不被采纳的观点,也因为其观点的提出,合议庭经过分析讨论,使大家对案件有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王一君法官坦言:“作为案件的主办人,评议阶段就是我的审判技能和理论水平接受合议庭检验评判的过程;不是主办人,我对案件的分析也必须有理有据。审议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已经形成对审判人员业务学习的倒逼机制,使你不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广西高院民四庭的审议制所形成的合议庭既合又议的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评查组的肯定:“广西高院民四庭合议庭合议案件认真负责,不走过场,合议过程充分,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裁判依据和理由逐一进行合议,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

  重点是监督有力

  实践证明,民四庭合议庭坚持平等参与、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共同负责,强化合议庭评议制度的做法,就是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方式。梁瑜说:“法官办案的自由心证就是对案件的判断问题,在合议庭评议中,不断进行观点的相互交锋,就是展示法官的心证判断过程,合议庭成员在不断公开展示其判断和心证,就是将其置于合议庭监督之下审理案件,法官的心证和判断置于阳光下接受合议庭成员的评判,合议庭成员共同寻找案件最妥当的解决方法。这样不仅保证了案件的审理质量,而且有效挤压了权利寻租的空间,在机制上能够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公正公平。”

  监督之二是,合议庭在合议中遇到困难,或者在一些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时,都会主动向庭领导、院领导汇报,以便领导全面掌握案件的审理情况,听取领导对案件的分析和建议,或者由领导决定依法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列席共同讨论。这样做能够有效地将合议庭的合议与领导依法行使对案件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既实现了监督,又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审理。监督之三是,合议庭对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往往会依法主动向庭领导、院领导提出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身就是接受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会不会出现审而不断,断而不审?记者不无疑问。

  梁瑜立即接口:“不会的,审判委员会并非每案都讨论的,能够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必须是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是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云集了审判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政治理论、职业道德修养水平高,社会阅历丰富,视野开阔的资深法官,他们往往能敏锐地发现合议庭未能注意到的问题。比如,一件海事海商案件涉及的船舶港口靠泊欠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问题,当事人提出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要求调整。合议庭开始也觉得该标准过高,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进行适度调整。同时合议庭也觉得如果调整,会涉及到今后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审理问题,故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认为调整该项标准影响重大的分析,但审判委员会并没有给出结论,而是建议合议庭进行相关调研后再作决定。合议庭对该问题经过调研后认为,该滞纳金计算标准有相关部门的规章为依据,同时,这也是港口作为特殊行业的收费标准。其次,特殊行业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标准有所不同,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是典型的商人。另外,如调整计算标准会引起连锁反应,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合议庭的意见是不予调整并将意见再次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委员会同意了合议庭的意见。”

  根本是简约之道

  就是一个合议庭评议,有这么多的制度,会不会繁琐和复杂?记者心里有些打鼓。

  梁瑜告诉记者,制定的制度越来越多,但效率和质量却未同步提高的原因在于复杂容易使人迷茫,只有简约才利于操作。所谓机制就是程序的运作与协调,程序的运作必须简便易行,必须出效率出质量,否则,机制是无用的。经过实践,该机制的运行目前效果是好的,比较好地解决了“一人审、二人陪”、“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承办人唱“独角戏”等现象,能够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审判作用。

  “一项制度的完善,弄得很深奥是因为没有看穿实质,搞得很复杂是因为没有抓住程序的关键。”广西高院主管涉外海事商事案件的副院长林金文如是说,“探求适应合议庭的司法制度,必须正本清源,统筹规划,从揭示合议庭功能本性入手,还原合议庭的真实面目,以真实司法为出发点,才能实现创制合议庭之初衷。‘大道至简’就是要求合议庭管理应该简单明晰、重点突出。民四庭合议庭所采取的强化合议庭功能机制的管理,是将合议庭最关键的部分脉络明晰化,抓住主要矛盾,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强化合议庭功能,完善合议庭制度,发挥合议庭集体审判作用,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合议庭的管理本身并不简单,合议庭管理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组织机制、审理机制、评议机制、裁判机制、监督机制等等主导合议庭发展的因素盘根错节,能做到化复杂为简约实在不易。在搏击较量中,招数太多往往无助于求胜,而出准招往往能够赢得胜算先机。广西高院民四庭敢于出手,敢于开拓的司法改革精神,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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