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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究竟谁是真正的违法用地人?

 神州国土 2014-04-17
究竟谁是真正的违法用地人?
——从一起非法占地案看土地违法主体的认定
  □朱豹  岳喜涛

  [案情]

  顺捷建材厂是河海公司下属企业,后改名为顺捷公司。2006年4月,顺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新建厂房,实际占地面积13.05亩,建筑占地面积455平方米。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处过程中,顺捷公司提供了河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提供了河海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顺捷公司是河海公司的子公司。

  本案处罚过程中,对于如何认定违法主体,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定,河海公司出具证明,承认顺捷公司是其子公司。同时,顺捷公司投资新建厂房,在财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追究顺捷公司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河海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顺捷公司不是河海公司的子公司,而是河海公司的下属企业或者分公司,依法对河海公司进行处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顺捷建材厂虽然改名为顺捷公司,但没有改变是河海公司下属企业或分公司的关系。顺捷建材厂是河海公司投资建立的,因此,可以认定该厂是河海公司的下属企业。后来变更为顺捷公司,只是名称上发生了变化,未实质改变与河海公司的隶属关系,顺捷公司仍是河海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截至调查时,河海公司虽然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但实际上顺捷公司实施了河海公司分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顺捷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应当由河海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认定顺捷公司是河海公司子公司的证据不足。一是主体证件不合法。河海公司不是法定登记机关,出具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顺捷公司是其子公司的合法证件,因此,河海公司出具的是无效证明。二是《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顺捷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财务仍由河海公司管理。顺捷公司也没有依法办理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定责任。

  由此,2006年11月22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河海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河海公司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700元,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土资源局)

  ■链接

  土地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土地违法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查处公司土地违法案件中,不仅要查清违法用地事实,还要认清违法主体。在认定违法主体方面,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全面收集违法主体资料。一般情况下,遇到类似本案公司违法用地情形,不仅要求分公司、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而且还要收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必要时还应到法人登记机关进一步核实。

  二是严格审查证据资料。对收集到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进行严格审查,鉴别真伪,确认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对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审查要确保证据齐全,真实有效,能充分证明构成违法事实。

  三是准确理顺关系,认定违法主体。实践中,实际违法占地的单位与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有可能不一致。本案中,必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清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只有公司、子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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