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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族人无权主张宗族祠堂用地权

 神州国土 2014-04-17
族人无权主张宗族祠堂用地权
  □ 胡汉杰

  根据法律规定,宗族祠堂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A镇供销社建于1956年,使用了吴氏宗族祠堂的部分空地。2005年,供销社改制后,经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将营业用房土地和其使用的空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杨某等5户居民获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权。随后,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吴氏族人知道上述情况后,认为供销社占用的土地是吴氏宗族祠堂的土地。遂以吴氏宗族的代表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吴氏宗族代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吴氏族人代表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笔者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的案件。该案在审查期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氏族人代表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因此上级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后,可作出维持县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另一种意见是,既然吴氏族人代表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就应该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吴氏族人代表所主张保护的权利是吴氏宗族祠堂用地权。根据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姓氏宗族祠堂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对这些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姓氏在我国尚不属于任何组织,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权利的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吴氏族人代表虽说是我国公民,但他们代表的是吴姓氏族。吴姓氏族不属于行政管理的相对组织,没有资格向行政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既然宗族祠堂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宗教场所,姓氏宗族不属于法定的任何组织,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或撤销县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就会造成政府认可了宗族祠堂、姓氏宗族的合法性,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复议机关采纳第二种意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作者单位:贵州省黔东南州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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