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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召南·行露》作者是一位据『礼』力争的贵族女子

 昆曲及文史小站 2014-04-21

诗经《召南·行露》作者是一位据『礼』力争的贵族女子


诗经《召南》的第六首的《行露》全文如下:

『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

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

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牙』,即陆佃《埤雅》:『鼠有齿而无牙』,指没有獠牙。后人多释如牙齿,则义失矣)

按,此诗的解释很多,但重要而应遵之原则,即是,诗中两相同句子的『谁谓女无家』的『女』,不能一处释一义,『亦不女从』的『女』仍应与此诗上二个『女』为同义,若此三『女』字其中有一或二被释为与第三字不同之义,则只能求其说的通否及摆在周天子皇室的编此一教育贵族子弟的《诗经》的用意的大架构之下去做全盘考虑,自可发现某些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而最早的《韩诗外传》卷一:

『《传》曰:夫行露之人许嫁矣,然而未往也,见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守节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为得妇道之宜,故举而传之,扬而歌之,以绝无道之求,防污道之行乎。

 

后来西汉晚期的刘向的《列女传·贞顺篇》则引申之较完整:

 

『召南申女者,申人之女也。既许嫁于酆,夫家礼不备而欲迎之,女与其人言,以为夫妇者,人伦之始也,不可不正。《传》曰:正其本,则万物理。失之豪厘,差之千里。是以本立而道生,源治而流清。故嫁娶者,所以传重承业,继续先祖,为宗庙主也。夫家轻礼违制,不可以行。遂不肯往。夫家讼之于理,致之于狱。女终以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守节持义,必死不往,而作诗曰: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言夫家之礼不备足也。君子以为得妇道之仪,故举而扬之,传而法之,以绝无礼之求,防淫欲之行焉。又曰:虽速我讼,亦不女从。此之谓也。颂曰:召南申女,贞一修容,夫礼不备,终不肯从,要以必死,遂至狱讼,作诗明意,后世称诵。』则,最早现存论此诗者,都认为是申女许嫁之后,夫礼不备,虽讼不行的诗作。

 

西汉的《毛诗序》是把此诗认为是召伯在前一篇《甘棠》的『听讼』的一件实例,即召伯在甘棠树下审理民间的一椿婚姻的告状,说此案是『强暴之男』不能侵陵贞女。

 

按,此诗的解释,从古到今真是五花八门,蔚为大观。要释清此诗意指,此三个『女』字的字义就必须明确下来。按,『女』即『汝』字。『谁谓女无家』,即指『谁说你会没有结婚』,即『谁说你会没有家室』,亦即『谁说这件婚事不成立』,于是下文说『为什么要急着告我状』,下文『虽速我狱,室家不足』,即指虽然急着告我状,但是『室家不足』(成婚的条件不足,余冠英所释的『对方要求缔结婚姻的理由不足』的『理由』应改为『条件』)。而下文『亦不女从』,则一见即知『女从』的『从』是为了要押韵,所以倒装『从女』(从汝),即『亦不从汝』,也不跟着你,即,也不同意这场婚事。由此看来,不就是古人最原原本本的释此诗义的,一位不合礼俗的男子,虽订了亲,因为礼事不备,所以女方不肯完婚之事吗。只是是不是『申女』,则无它证。

 

明朝的朱谋玮《诗故》又以为是『嫠妇(寡妇)执节不贰之词』,清代方玉润的《诗经原始》则以为是『贫士却婚以远嫌也』,而把此诗变成了是位男人拒婚,而把诗中的『女』错当成了『女子』的女了,于是因此颠倒了主人翁的性别了。今人高亨《诗经今注》认为是『一个妇人因为她的丈夫家境贫苦,回到娘家就不回夫家了。她的丈夫以自己有家为理由,要求她回家同居而被拒绝,就在官衙告她一状。夫妇同去听审,她唱出这首歌,责骂她的丈夫,表示决不回夫家。』因为以其他古书的一些例子为喻,指出『室家不足』的『不足』是指『贫乏』。于是此诗竟成了一首咏女子嫌贫弃夫还振振有辞之诗,周天子会来摆在官修的教科书《诗经》里教育贵族子弟,有可能吗。

 

余冠英《诗经选》认为是『一个强横的男子硬要聘娶一个已有夫家的女子,并且以打官司作伪压迫女方的手段,女子的家长并不屈服,这诗就是他给对方的签覆』。陈子展《诗经直解》认为是『一女子拒绝与一已有室家之男子重婚而作』,是误把『谁谓女无家』从字面去解读成谁说你没有老婆。并指古代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此女狱讼而语调倔强,即使阶层低下,也是『属于自由民或士之一阶层。若为奴隶,则惟有如牲畜任人买卖屠杀己耳,尚何讼狱云乎哉』。按,陈子展此言,其实有部份己点出了此诗的故事的轮廓了,虽则不是陈子展所说的这种结论。

 

按,周朝封建制之下,礼不下庶人,因为学问是官学,只有贵族才有知识,庶人都是文盲。即使贵族女子,也因为有保傅,即,有家教,教贵族女子各种礼仪规范。而庶人都是文盲,平日力田,一如秦《商君书》所说人民的价值只在于『农战』的『农』,不识字,平日从事于农事,而到了战时即征召打战,生下子女也无法受教,而子女因为不晓礼仪,惟父母之命是从,故在周朝封建之下的庶人无教育之世,岂只如陈子展的奴隶会如牲畜任人买卖屠杀己,而一般人民,即庶人,只是从事农战,而子女亦唯父母之命是从,父母要卖子要嫁女,一唯父母之是从,一个庶人女子,是没有任何礼的受教,也不知礼,所以礼不下于庶人而外,礼亦不行于庶人。只要父母有命,女儿唯命是从,不会有此诗里的情境,一个平民女子会有反抗因父母之命的婚事,且嫁鸡随机,如果是庶人之女,也不会发生真如高亨所说嫌贫弃夫,因为庶人的生活本就贫乏为常。而郑玄的笺表示:『币可备也。室家不足,谓媒妁之言不和,六礼之来强委之』,此说胡承珙《毛诗后笺》所说认为近理。但是,究竟是因为不合于礼法的哪一条,以致于该一许嫁的贵族女子会拒绝呢,实也因诗未明言,故后人之论也都是猜测之辞。但,此诗必出于一位贵族女子,而且也许知礼而不拒上法庭,这只有周代封建礼法下,能受到十分充足的礼教的贵族女子,才能够据『礼』而上法庭立争。其争不因着她的身为女性的性别而受剥夺,而她自身有着她所受教育学到的周代祖制的『礼』为其上法庭打胜官司的武器,故可以有恃而无惧。所以,此位女诗人的身份甚明白,即,是一位通晓周朝礼法的贵族女子。

 

又,像清代戴震认为『既许嫁则夫妇之义大,礼不备,失之小也,苟以小失而废大义,恶足取之乎经也』,此亦戴震以其好尊人欲横流,而以今度古的一面之辞。按,既己许亲,则后续古代尚有许多礼事需备,即以今喻古,如果说男方认为已经得到女方点头同意,则不需有正式公开仪式或宴客或周知亲友,男方私自为女方戴上婚戒,即表示完婚,试问,这种即使不合婚礼的仪式,连今日的法律都不承认其为有效婚姻,即使大多数的现代女性,能同意这种似见不得人的婚定吗,而戴震之『礼不备,失之小』,亦为悖礼违法,而系持其一贯主张的伸张人欲的理论而己(详见其《孟子字义疏证》),其学仅此一端,亦知其义理之学多系放辟之异端,其《毛诗补传》内,又以后世之俗语证周代诗经的名物,犯以后世证前世的学术大失误,当然,亦知,连其对于科学之研究的涉猎,为其惟一可道的强项内,亦尚有糟糠。

故此诗,应出自一位贵族女诗人,她原本许婚的男方贵族,在礼未全备之下,就要强迫成婚,此位贵族女子拒绝,于是男方告上了法庭,女方执周朝的『礼』而无惧。(刘有恒,取材自《天禄阁曲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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