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一下属公司于2013年5月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支付补偿金。但因企业产品、设备等未全部处理完毕,又与五人重新订立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书,2013年12月工作全部完成,合同终止。现这五人要求支付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共计7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合理么? (提问者:zdfgb ) 牛人解析: 合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HRQT ) 提问: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 这个规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算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签订这样的合同,并无其它选择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的话,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提问: 有一案例如下:A公司请李某将公司东门的1万块转搬到西门,双方签订合同,此项工作薪酬为1万元。一月后,工作完成。现在的情况是,只要李某不主动提出辞职,A公司想要解除和无事可干的李某的劳动关系,还要补偿李某半月工资,是否是5000元? 如果有公司不懂此条法律,而某劳动者懂这条法律,某劳动其实是可以利用这条法律去给公司下套,完成工作任务后不走,通过仲裁,多得到至少半个月经济补偿? 这种工作,根本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要签合同也只是一份劳务合同,因为这个期间,李某不需要受甲方任何制度,工作时间限制,只是完成工作任务,领取工作报酬就行了。所以这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和调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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