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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聘重症员工的措施和补偿?

 攀登者anly 2014-04-24

        某同事,于2013年2月24日入职,未进行入职体检,发现患肾细胞透明癌.他于2013年12月5日开始进行入院治疗,至今日未上班工作.期间项目多次与他进行沟通,协调处理此事,我们公司想法是是鉴于你的病情,我们希望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害怕他病情的二次复发),与他进行协商多次。

他提出:

1、如果继续上班,将会调岗、调薪(他关心调整为什么岗?他自己觉得此种方法不太可行)

2、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他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事还应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他自己觉得我们应该按照此执行,补偿他13个月的工资);

我的疑问:

1、是他提出的解除合同,我们是否补偿那么多?

2、绝症的鉴定方法?

3、他暂时提供不了病历证明,但是可以提供手术报告和病理报告,请问是否可以用两个报告代替病历证明?如果要提供病历证明上面应该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4、关于医疗期,是否需要医院提供证明或者医生建议?

5、他的这种情况事都属于特殊疾病,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6、能否建议他,每月按照北京市(他签的是北京的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工资的80%,并帮助其继续缴纳保险,方便他的医疗报销?(提问者:秋红

牛人解析:

回复一: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用补偿。

回复二:绝症的鉴定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由他们给出具体的界定标准。

回复三:最好需要员工提供病病历证明、病历本等,这个证明是用来证明他的疾病的证据。

回复四: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一般是以医生建议为准的。

回复五:根据情况描述,他属于癌症,建议咨询医院。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回复六:如果他在医疗期,可以按你的方法来处理。(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HRQ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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