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级政府要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在封山防火范围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有无损失,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了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应在一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瞒报或迟报者,要追究责任。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