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发展是适应国际科技格局变化趋势、赢得国际科技竞争主动以及提高国家全球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重要支撑、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迫切要求。毋庸置疑,新中国建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科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科技发展迅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促进了国家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但与国际竞争形势和国内发展的要求相比,科技创新仍需大力推动。从国际竞争的视野看,目前我国竞争力还不够强,尤其是科技竞争力还需要加快提升速度,以推动我国尽快从效率驱动阶段迈向创新驱动阶段。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1年9月7日发布的《2011-2012全球竞争力报告》,我国竞争力虽稳步上升至第26位,但显然提升空间仍然很大,而在衡量科技竞争力的关键指标“技术就绪度”方面仅位居第77名;在世界经济论坛划分的三个发展阶段(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创新驱动)上,我国还处于效率驱动阶段,距实现创新驱动还有不小的距离。 从国内发展要求看,我国虽然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还没有形成高精尖优势产业集群,在全球分工中仍处于低端地位,依靠科技实现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刻不容缓。 鉴于国际竞争和国内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十二五”以来,中央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更多依靠科技创新驱动。而实现这一任务,必须着眼于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科技创新和发展培育和营造有利的环境。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够重视,导致推动力度不足,政策落实不够,一些关键问题“久推不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强,有待于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对关乎产业发展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还在探索之中,有待于实现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有待于加强和完善;现有科技评价机制还不完善,难以发挥提高科研机构运行效率,促进科技资源有效配置重要作用。主要创新型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推动科技创新的经验启示我们,政府发挥积极推动作用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对于它们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予重视和借鉴。 一、美国推动科技创新的基本经验 (一)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培育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美国作为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其科技发展、创新能力以及科技国际竞争力优势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美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70年后美国科技创新主要源自政府推动,在创新过程中,公立部门(政府部门)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愈来愈大。 这种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1. 围绕促进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强化科技成果转移,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美国建立起涵盖广泛、较为完善的科技法律制度体系。该体系以《贝尔-多尔法案》为核心,包含1980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1982年《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关于政府专利政策的总统备忘录》、1984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1989年《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8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2000年《对发明推广者申诉的临时规章》和《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联邦政府行政命令。另外,美国还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确保其科学研究与发展充满活力。 2.出台一系列经济政策,积极支持科技创新。美国相关财政政策对研发支出提供税收减免,并加大研发税收抵免力度,还提出将研发税收抵免政策永久化立法,以刺激企业的研发活动;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和风险投资政策在高度重视市场作用的前提下,始终围绕着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来进行调节;美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则通过政府的市场行为,有意识地引导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速度、规模和方向。 3. 不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科技研发提供资金保障。二战以来,美国开始大规模支持科技研发,研发经费不断增加,从1947年的5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471亿美元,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最多。在过去十余年中,美国研发费用占其GDP的比重基本上一直保持在2.6%~2.8%。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将争夺经济科技制高点作为战略重点,提出将研发投入进一步提高到GDP的3%这一历史最高水平。 4. 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为科技创新提供智力资源保证。美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教育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为科技创新提供强大后备力量,其高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教育摆在首位,公共教育支出总数在政府支出中一直保持较高比例,在主要创新型国家中位居前列,2007年该比例为14.1%,尽管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这一比例仍达到13.8% 。政府各部门还设立各种专门计划培养高层次人才,如美国海军的“青年研究员计划”,美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的“总统青年研究奖”,等。为吸引世界各国优秀人才,美国长期执行有效的移民政策,实施灵活的专门为吸收外国人才的H-1B签证计划,并通过建立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等营造集聚世界优秀科技人才为之服务的良好环境。 (二)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对科技创新起到重要支持和引导作用 美国政府在法律和政策上大力支持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这对支持和引导美国科技创新和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其战略性举措包括: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以吸引风险投资;设立科技咨询及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及所需服务;制定吸引投资者的优惠条件和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税制制定优惠税法,对风险投资额免征或减征税;建立金融机构网,专门为技术风险大的高技术公司提供风险创业投资;出台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的法律,如收入法、小企业投资鼓励法、ERISA的“安全港”法规、经济恢复税法和税收改革法,等。这些措施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高度发达,从而为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创造了条件。在市场引导下,最富有创新的课题和项目最有可能得到风险投资的支持,也最有机会得以脱颖而出;并且,由于在技术孵化和企业创办、成长、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都能从市场环境中获得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得以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 (三)依靠高效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保证 1980年代以来,来自日本、西欧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的竞争,促使美国对国家创新体系和科技政策进行调整,更加重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能力。通过建立起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美国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了一个健康同时又鼓励竞争的环境。如1980年出台《贝尔-多尔法案》,规定大学、非盈利机构和小企业对于在联邦政府经费资助下的发明享有所有权,并赋予政府的实验室以排他性转让其专利技术的权力,允许国家实验室将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许可租赁给企业和学校,提高了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1980年的《技术创新法》、作为该法补充的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及2000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除采取确立专利费分享原则、建立奖励制度等激励方式外,还将进行技术转移活动规定为一种责任,督促联邦实验室所有科学家、工程师以及与联邦实验室合作研发的企业尽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这些专门性法律,加强了联邦政府及有关研究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消除了制约转化的障碍,加速了科技成果尤其是联邦资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出资设立并实施各项计划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些计划主要有先进技术计划(ATP)、《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MEP)》、《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等。其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旨在以政府的资金推进民间科技创新,并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是美国政府为促进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向小企业转移技术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这类计划通过政府资助扶持中小企业,为其初创期提供融资渠道,解决了其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带动了民间资金的介入,推动了大规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 积极推动军用和民用领域技术的双向转移。1991年美国组建了“国防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拟定国防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政策,并指导和监督“两用技术计划”的实施。根据军民技术不断融合的趋势,美国国防部加强了与民间企业的研发合作,以一定的政府预算带动民间企业进行国防科技投入,扩大了供应商范围,以更加便捷地利用民用产品和技术;另外,在近年的国防科研计划中还推出一些保障措施,以加快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如实施先期概念技术论证计划(ACTD)、强调作战试验等,其中实施ACTD计划的目标是应用非传统的采办方法,快速将成熟技术融合进武器系统并迅速形成战斗力。 建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间发挥桥梁作用。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认识,美国政府直接资助建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另外,美国许多高校都成立了咨询公司、大学专利公司等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发挥着牵线搭桥的重要作用,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就是其中典型之一。OTL受理斯坦福大学师生的发明申请,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前景进行评估,寻求并选定对发明感兴趣的公司,制定授权战略,参加授权谈判,并签订授权协议,跟踪协议履行,确保许可收入到位并进行分配。OTL促进了斯坦福大学的技术向社会应用转化,使用技术许可获得的收入则支持了学校科研和教学事业的发展。OTL模式实现了“多赢”效果,得以在全美普遍推行。 (四)建立优秀的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NIST),对促进科技创新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不仅是全球计量标准领域的领导者,而且在推进共性技术研发、支撑美国科技产业发展、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美国技术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在美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居于重要战略地位,其成功之处值得借鉴。 NIST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有助于保证其权威性。NIST由商务部直接管理,其研发和运行经费主要由联邦政府投入,列入国会预算。就其机构性质而言,它不单纯是一个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还承担着政府的某些政府管理、组织职能,成为一个集管理、组织、研发于一身的公共服务机构。它的政府背景和特殊属性,有利于保证其在标准领域和共性技术研发领域的权威,便于有效地推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力量整合,实现国家发展意图。 研发目标高度聚焦,确保效益良好。NIST密切关注美国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国家急需发展的具有挑战性的领域,确定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研发。不仅如此,通过技术创新计划(TIP)资助的企业技术开发更进一步把资助的方向聚焦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技术研发上。这种做法确保NIST研发投入实现了惊人的高回报率。根据NIST的经济评估数据,其基础技术研究的平均社会回报率高达144%,远远高于美国R&D的50%的平均社会回报率 。NIST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投入如此高的回报率,反过来增强了政府持久投资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保证了其发展的良性循环与高效运行。 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确保科技成果的前瞻性和经济价值。NIST既重视学术评估,同时也非常重视经济评估,从学术和经济两个层面对其研发实验室、资助项目等进行评价,这与其他研究机构侧重学术评估有所不同。这种重视学术和经济两个层面的双重评估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保持NIST在学术和技术创新上的领先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评估更注重这些学术和创新成果的市场应用价值,从而促使项目资助或实验室研发始终对市场前景及经济价值保持密切关注,确保了科技成果的前瞻性和经济价值。 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资助和服务,激发产业界创新活力。NIST的技术创新计划(TIP)和生产扩展合作计划(MEP)将中小企业确定为资助和服务对象,这对于研发资金匮乏、技术竞争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它们自身创新活力不足的缺陷。同时,这也给大企业造成压力,促使其为保持技术领先地位,积极投入研发。这样就激活了整个产业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了产业竞争力的整体提升。 二、日本推动科技创新的基本经验 (一)锐意推行科技体制改革,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日本政府顺应形势发展,适时坚决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对提升日本科技竞争力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日本在二战后为推行“经济立国”战略,建立起高度集中型的科技体制。该体制模式积极支持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改良,使之变成自己的专利技术,推动了战后日本经济迅猛发展,使之迅速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实现了追赶西方发达国家的战略目标。 但之后,高度集中型科技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由于高度集中型科技体制下在应用、开发研究与基础研究上厚此薄彼,基础研究领域发展相对滞后,在全球经济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这一状况已经对日本未来科技创新以至经济发展形成制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科技技术创造立国”的战略口号,对旧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通过1995年在内阁成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将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为文部科学省等改革措施打破了原有科技体制下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纵向管理格局,加强了对政府各省厅和部委间之间有关科技管理项目与关系的协调,提高了科技体制改革措施执行力度;通过引入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扩大了科研机构在业务和人事上的自主权;另外,日本还不断增加科技总投入,其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近年来一直保持在3%以上, 在主要创新型国家中处于领先位置,尤其是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锐意推行科技体制改革,对日本科技创新产生了明显推动作用。改革后,“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与文部科学省,先后出台并着力推进了“知识产权战略”、“信息技术战略”、“生物技术战略”等一系列旨在实现“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的战略规划,使日本在这几个领域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比如,日本的半导体产业和电子产业发展迅速,在技术和市场上已对美国形成了相对优势,甚至使美国高技术武器所用的芯片也要大量仰赖日本的供应。 (二)建立健全科技评价体系,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通过出台并不断完善评价指南,为评价体系和评价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早在1986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就编制了“研究评价指南”,为国立研究机构的科技评价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将评价划分为机构评价、项目或课题评价和科研人员的评价,并首次提出应以外部评价为主。1997年8月日本内阁批准实施了《国家R&D评价的大纲性指南》(简称为“评价指南”),确定了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者、评价时期、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和实施办法。根据该评价指南, 各个省厅结合具体情况,还制定了本省厅的评价指南。之后,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要求,日本政府又对该评价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1年11月批准实施。这些法律制度使科技评价体系的建立有法可依,并促进了科技评价活动的发展和完善。 评价活动充分公开透明,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日本的评价指南严格规定评价者的资格条件,采取独立第三方评价方式,在一些评价中,还广泛吸收外国专家作为评价人员;要求把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的有关研究开发的全部内容和结果公布于众。为增加评价透明性,还规定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向研究经费的申请人或从事R&D的研究人员公布评价结果及理由。 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活动。就课题评价而言,开题评价要对课题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意义、效果以及目标的明确性等进行评价;中间和结题评价要评价课题是否达到了当初设定的目标;对竞争性资金支持的课题,要聘请那些具有远见卓识的资深专家,从课题的独创性、前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对照国家标准评价其质量;进行了开题、中间和结题评价之后,各部委还要对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而在评价影响和效果时,还要验证以往的评价是否妥当。 (三)政府发挥推动器作用,促进产、学、官结合创新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日本政府长期持续重视推动产、学、官结合创新体系的建设。日本政府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产、学、官合作创新体系的建设。时至今日,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经济竞争形势,日本政府仍然将产、学、官合作作为一个新的课题加以研究。政府部门、企业、大学,乃至学术界,仍在不断推动产、学、官合作。 日本政府重视依靠法律手段为产、学、官合作提供保障。如1986年,实施了《研究交流促进法》,以促进产、学、官各机构在人、物以及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科技开发和研究的效率。1998年,为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通过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修正案。2002年出台《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在税收上为产、学、官合作项目提供优惠,有力地调动了合作各方的积极性。 增加投入,以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等方式带动了产、学、官合作发展。近年来,日本通过多项科技计划大幅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政府鼓励和积极支持产学在尖端科技项目上的研发合作。如日本通产省根据《新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确立了微电子、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十大项目,以这些项目为龙头,组织了由数十个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三方科技人员参加的课题组,共同进行合作研发。 (四)创新AIST体制机制,为共性技术研发工作质量和效益提供可靠保证 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AIST)是现今日本最大的国立研究机构,也是国际上知名的公共研发机构。它的前身是1952年由通产省工业技术厅改组成立的工业技术院。成立近半个世纪以来,AIST为日本的产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这是与它适时推行改革,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确保研发工作质量和效益分不开的。 改革旧体制,确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新型体制,理顺了内部治理结构。为解决国立科研机构体制下的常见弊病,如科研机构重叠,研究课题重复,资金和人才分散,科研创新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本自2001年起对原工业技术院进行了重大改革。经过改革,原工业技术院的15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所重组为一个独立行政法人——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AIST)。改革后,AIST管理组织构架中的最高层是理事长、监事,同时设有顾问和参与。改革后的AIST实行理事制,按照企业模式运作,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要求每个科研人员都要有独立运行的意识,从而使竞争能力得到加强。 建立起具有高度灵活性的新型运行机制。(1)在研究实施单位的机构设置上,具有很强的机动性和灵活性。AIST的研究实施部门包括26个研究中心,23个研究部门,5个研究室。三类研究实施单位的研究目标、管理方式和存续期限等各不相同,而不同的单位按照研究计划可以进行合并、调整,比如,作为前沿性和战略性课题研究主体的研究中心并非是常设机构,如果评价结果认为项目没有任何进展,或与原来的研究目标有偏离或已经不适合国际发展的趋势,研究中心就会立即被取消。(2)在研究单位内部管理上,AIST积极推行自主化管理,营造开放和谐的科研氛围,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3)在用人机制上,摆脱了公务员身份的束缚,消除了固定员额的限制,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开放性,能够更方便地聘用国内外研究人员加入,更有效地推行竞争机制。(4)在经费投入上,改革后,政府将经费直接投入到为应对长期挑战需要而进行的如环境、能源类研究,以及涉及技术基础建设的项目;对旨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及新产业开发能力的,由机构自行与有关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国家只是部分投入资金。通过对AIST体制机制进行改革,显著地提高了其灵活性和竞争性,保持了其创新活力,促使其将研究方向与企业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快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 三、德国推动科技创新的基本经验 (一)政府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根本保证 建立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产学研合作创新。为给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德国除了制定有《科学技术法》和《专利法》、《版权法》等专门法律之外,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促进科技进步,保障经济发展的规定。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规定,财政补助可以“用于促进企业或农场生产的发展和增长,特别是使用新研发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设备”。 利用各种科研规划、计划,支持科技创新合作。出台科技规划、计划,引导、支持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发展与进步,是德国政府经常性运用的一种有效形式。德国政府通过创新网络计划(InnoNeT)和中小企业创新技能计划(ProInno)促进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主题研究计划为研究联合体提供直接的研究资助。2006年8月推出的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则旨在把科技界和经济界的力量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开发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在该战略的巨额投入计划中,设立了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支持。借助于该战略与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国实施“高技术战略”最重要的伙伴“经济——科学研究联盟”得以建立起来。德国政府、经济界、科研机构和工会还联合发起了“创新伙伴”倡议,设立“创建高技术企业基金”,对新建高技术企业给予资助,为它们提供必要的风险资本。 开辟多种渠道,促进科技资源流动。在人员交流方面,德国政府很重视通过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流动。学生和学术机构研究人员的交流得到联邦教育科研部特别措施的支持,如交流计划和更多面向国际的课程;中小企业创新技能计划(ProInno)也有支持研究人员在产业界和公共研究机构之间进行交流的规定。在科技信息资源交流方面,1998年德国建立了名为能力网的网站(www.)为集中展示德国最佳创新联盟、创新领域和创新区域的有关信息,方便海内外机构与个人及时了解创新、投资动态及寻求合作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平台。 (二)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德国工业主要由中小企业组成,大约2/3的工业企业雇员不到100名,众多的中小企业专业化程度较强,技术水平较高。 德国67%的专利技术是由中小企业注册的, 中小企业可谓德国技术创新的生力军。德国政府长期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发展,通过制定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计划和向创新型企业倾斜的政策,建立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供了保证。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研发合作。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弱,自身创新能力有限等问题,德国政府通过多种项目或计划来促进中小企业间或企业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如,ProInno II计划以促进中小企业的互相联合以及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联合为目的,支持组建中小企业参加的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创新网络计划(InnoNet),旨在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组成合作研究创新联盟,促进竞争前的合作研究。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ZIM)则是德国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其覆盖范围也最广。ZIM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该项目特别规定,对雇员少于50人的小企业、新联邦州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有国外合作伙伴参与的项目,可获得相对较高的补贴比例。德国还制定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创新促进措施,如INNO-WATT项目。该项目是针对德国新联邦州(含柏林)经济实力弱,科技企业较少的问题,所专门制定的以提供科研补贴方式促进新联邦州中小企业创新的措施和优惠政策。 加大投入,改善投融资环境,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问题。首先是增加了直接投入。德政府在本届政府执政期间,将中小企业创新促进资金由2005年的3.75亿欧元提高到6.3亿欧元。其次,为减轻企业在进行创新融资时的抵押担保负担,同时也减少商业银行的投资风险,德政府出台了ERP项目,委托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企业的创新计划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企业可由此获得更加充裕的资金,提高资金流动性和增加自有资本率。同时,德政府发展和完善非物质资本评估体系,鼓励其他银行和投资商在为科技企业融资时,充分考虑其非物质资本。 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外部创新咨询服务。德国政府通过促进创新管理项目为新联邦州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小企业接受创新咨询服务提供条件,以帮助它们明确发展方向,降低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对于符合小企业标准(员工不足5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的企业,德国政府指定了20余家咨询机构作为授权机构为其提供创新咨询服务。与小企业签订咨询合同的机构可向政府申请补贴,补贴额为合同额的45%至55%。此外,很多全国范围内促进企业接受咨询的项目中也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如促进企业节约原料和提高能效项目、各种企业培训班和企业经验交流项目(TOP)等。 设立联邦促进咨询系统和数据库,为中小企业创新通过查询和咨询服务。为方便中小企业在各种促进项目中找到合适的项目,经济部与其他联邦机构共同设立了联邦促进咨询系统和数据库,为中小企业就联邦、州和欧盟各个层面的科研创新项目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三)建立合理的科学评估机制,推动整体科研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以外部独立机构为主并吸收外国专家参与评估,确保评估公正。德国将通过外部独立机构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作为科学评估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如德国科学顾问委员会就是为联邦、州政府提供咨询的独立的科学政策委员会,也是德国科学评估的权威机构。为使科学评估更加公正、合理,更具国际性,近年来的科学评估中还吸收了外国专家组成“国际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遵守评估原则和评估程序,有效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合理。德国科学评估在多年科学评估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有利于有效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合理的评估原则和评估程序。其评估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参与原则,真实可靠原则,公开一致原则。德国科学评估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评估程序,评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这是评估结果公正合理的重要保证。 根据评估对象性质合理设定评估指标体系。为使科学评估能够准确反映并进而促进科研机构提高科研质量,德国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性质,如科学研究、科研服务、科技咨询等,建立起不同的指标。评估一个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科学顾问委员会以其科研工作的质量为中心,采用在国际上普遍认可和特别有说服力的评估标准,如科研计划的相关性及其重点、创新潜力、科研计划的中期前景、科技合作、科研成果应用以及出版物、组织会议、专利等。评估承担科研服务和科学咨询任务的学术机构(如专业图书馆、科学信息中心、经济研究所等),除应用科研能力评估标准外,还要有针对性地补充一些标准,如用户需求和用户满意程度、现有服务项目的有效利用率、良好的技术转让服务、与用户或公众的交流战略、令人信服的咨询战略和透明的咨询程序,等。 严格评估结果落实程序,确保评估意见和建议得到执行。评估对象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由主管的联邦或州政府部门或科学组织落实,并据此就是否继续对被评估机构进行资助作出决定。就评估建议的执行情况,科学顾问委员会被赋予监督权,比如,对于评估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资助的科研机构,或仅仅由州政府或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机构,如评估建议未得到执行的严重情况,科学顾问委员会可以提请资助者在两年后对评估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交一份报告,并保留在一定的时间内重新评估的权利。 (四)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实现科研与产业发展有机对接 成立于1949年的弗朗霍夫学会,是二战后德国为加快经济重建和提高应用研究水平而支持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共科研机构。它定位于面向产业界开展以共性技术为主的应用研究,根本宗旨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可供人们利用的产品。经过60多年的发展,弗朗霍夫学会已成为世界上最高效的技术转移源泉之一和强大的创新驱动力,成为德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弗朗霍夫学会为解决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问题创造了典范,它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宝贵成功经验,可供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平台的建设借鉴。 清晰的发展定位使弗朗霍夫学会占据了国家创新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来源。弗朗霍夫学会聚焦于支撑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在国家创新链条中处于基础研究、与产品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两者之间,属于不可替代的关键环节,这使得它能够得到来自政府和企业的不断支持,为发展壮大提供持续的动力来源。 与大学有机融合,既降低了学会的运行成本,又保证了其创新活力。弗朗霍夫学会下属几十个研究所均设立于全国各地大学之中,研究所的所长一般也由大学教授担任。这样,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科技资源优势,降低其运行成本;另一方面,研究人员通过直接参与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既促进了自身知识更新,又为研究所的发展准备了后备力量。 借鉴企业运作模式,保证了学会运转的高效和发展活力。弗朗霍夫学会的管理体制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可以分别对应于企业的股东大会、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为企业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科研服务的方式上,主要依靠“合同科研”的合作机制,由企业就具体的技术改进、产品开发等提出需求,委托学会有关研究所开展有针对性的研发,并支付研发费用,研发完成后成果转交给委托方。在资金筹措机制上,弗朗霍夫学会研发经费既包括政府资助,也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的招标课题以及来自产业界的研发收入。这些体现现代企业的运作理念的做法,为弗朗霍夫学会的高效运转和发展活力提供了保证。 四、台湾地区发挥工研院核心驱动作用推动科技创新的基本经验 成立于1973年的台湾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简称工研院),是一个由“政府”设立,致力于科技研发与服务活动的非营利的应用技术公共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工研院对台湾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产业技术升级发挥了核心驱动作用,成为台湾实施“科技导向”经济发展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非营利机构的性质和企业化经营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是工研院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根据1973年1月台湾“立法院”颁布的《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台湾当局出资设立了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经过30多年的努力,工研院探索了非营利机构性质和企业化经营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实现了自身可持续发展,扮演了台湾科技创新引擎的角色,成为了台湾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成功示范。一方面,工研院是一个非营利机构,没有股东,因此盈余的部分会留在工研院内部转为新的研发投资,为研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工研院采用企业化经营,始终把经营和效益放在重要的位置,成功转型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机构。台湾经济部是工研院的对口部门,但早在1984年就停止了对其资金补贴,工研院主要是通过招标方式承接政府项目以获得经费支持,同时工研院通过为产业提供具体服务来获得收入。 正是这种良好的运作模式保障了工研院的运作效率和效益,并使工研院逐步走向技术创新阶段,研发工作的内涵也从最初以开发、引进和转移产业关键技术为主,发展到致力于选择和研发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转型和培育新型产业为主。 (二)把握产业技术研发需求和方向,为政府和产业提供科技创新的决策支撑 工研院作为产业科技发展的核心机构,以技术观点参与“台湾”政府部门决策,成为当局科技政策规划制定、科技发展、产业升级的重要智囊机构,同时在配合政府部门推动产业科技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沟通岛内外产业科技信息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产业界来说,工研院走应用技术开发之路,贴近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与产业界组成广泛的战略联盟;另外,工研院通过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发展趋势,为产业和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提供了有用的决策支撑。 (三)承担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的任务,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工研院在创立初期,主要致力于培养技术创新基本能力,开发或引进关键技术,技术成熟后转移到企业;1996年之后,其发展重点放在前瞻性技术,以及共性应用技术的研发;2006年组织调整后,工研院以“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定位,抢在产业界前面开路,投入到产业界还未做、不敢做或不会做的产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 工研院技术研发主要包括自行研发、技术引进以及与产、学界合作研究。对于自行研发的项目,工研院十分重视研发项目的选择,以确保最终研究成果能够符合产业需求。工研院有专门开展市场和趋势调查的团队,跟进整个科技和产业的趋势,了解企业和市场的需求,提出技术研发的方向建议。从这些建议中挑选处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建立一些“种子计划”,放到各所、各中心自行运作。同时,随着产业界能力的提升,工研院研发项目的选择更加重视前瞻性技术,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才到具有创新性的产业技术研发上。 以集成电路(IC)技术为例,在发展之初台湾在IC研发上的能力比较薄弱,引进IC技术成为主要技术开发策略。在台湾技术顾问委员会确定了技术规格和技术引进公司后,工研院接受委托实施了技术引进活动,并直接从事了建设IC示范工厂、仪器采购、人员培训、IC试验研究等一系列工作,直至1977年示范工厂生产出第一块达到技术引进成功衡量标准的IC,可以说,在成功引进IC技术,使台湾有能力制造IC方面,工研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四)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技术扩散,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在多年的实践中,工研院探索了三种有效的技术转移模式,对实现产业技术升级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1.实施实验工厂计划。工研院实施了多项“实验工厂”计划,完善了技术引进、开发、试验、转移和服务体系,探索出了有效的技术产业化模式。通过实验工厂,对技术进行改良,将实验室技术转化成可向企业输出成熟的产业技术,降低了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风险。 2.创建衍生公司。通过将某一完整技术连同关键人员一并转移成立新的衍生公司,是工研院重要的技术扩散方式之一。工研院每年都有3-5个新公司产生,公司一般处于产业早期,规模小、专利多、风险较高、社会财产占股较多,这些公司的失败率相对高,但是成功后获利的比率也很高。 仍以集成电路(IC)产业为例,由于台湾起初没有相关的生产厂商,IC技术缺乏移转的对象,因此由工研院转移相关技术与人员成立衍生公司——联华电子公司,成功地为台湾IC制造产业创造出第一家民营的公司。该公司1979年10月申请成立,1982年4月正式试车开工,11月即达到损益平衡点,营业额在1983年6月已超过每月1亿新台币,产品除销售台湾外,并外销香港、韩国、美国。产生如此成果,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第一,工研院将设计完成并开始行销的产品,移转联电生产,由联电进行生产上的改良,以提高晶片的良品率,降低生产成本,借着这些消费性IC产品,联电在初期就快速地达到损益平衡点。 第二,工研院于1979年9月成立专门小组与联电筹备处人员共同工作,向联电转移包括微电脑电路设计、晶片制造、测试、市场、企划和品质管理等各方面的负责人,并提供制造、设备、产品、厂务、测试等技术培训和品质保证、工业工程、生产管制、物料管理等管理方面的培训。 3.孵化创新企业。工研院成立了创业育成中心,致力于培育可以商业化的技术和创业企业。通过整合创业投资基金、大学院校及政府部门企业中介辅导体系等资源,育成中心为创业企业提供商务服务、管理训练、资金扶持、技术支持等多功能的整体服务,促进孵化企业的快速起步和成长;为孵化企业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大型会议室、开放实验室、技术支援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图书服务与资料检索、信息与咨询、技术合作与战略规划等软服务。在育成中心无微不至的“呵护”下,工研院现已培育出群联电子、骏亿电子、旺玖科技等许多杰出的上市“股王”公司和捷泰科技、台湾微型影像、康奈科技等一批成功企业。 (五)设立科技服务网络体系,为产业和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多种服务 为了更好地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工研院逐步建立了由上至下的完善的服务网络体系。工研院院部设立了技术服务处,各所设技术服务中心,负责院所二级技术服务工作;同时,院地合作,在台湾约50个工业开发区以及各市、县设有技术服务窗口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各级服务体系,工研院为台湾产业和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多种科技服务。工研院甚至规定,每人每年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少于8次。近年来,工研院又进一步完善了其服务体系,成立了“创新技术转移公司”,配合工研院从事技术转移及引介业务;建立起“开放实验室”,提供跨领域的技术整合及新技术方向挖掘服务;设立了“技术转移与服务中心”,提供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服务等等。 (六)为上游学校或研究所的人才提供产业知识培训,对下游企业提供高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工研院在人才培养上,为高校和产业界架起了桥梁,成为了高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孵化器。截止2006年,工研院在各界的院友已超过16000人,超过14000人在企业界任职,缔造了50多位CEO级人物 。以台湾IC人才培养为例。在IC产业发展之初,台湾的IC设计人才极度匮乏,当时电脑辅助设计尚未普及,工研院积极在台湾各大专院校推动IC设计及电脑辅助设计人才与能力的培育,不少学生经过培养,毕业后投入产业界,成为产业精英,为台湾IC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五、美、日、德和台湾地区推动科技创新的启示 (一)加强科技创新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 从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在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而在中国,政府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出现较少,多以规划、决定、办法、通知、意见、条例等政府文件形式发布,虽然时效性较强,但强制力弱,对不积极贯彻实施者处罚力度小;且由于酝酿时间短,存在政策漏洞的可能性增大,甚至出现前期与后期出台的政策矛盾、左邻与右舍部门的政策“打架”现象,表明中国在科技创新的法制化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相当大。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更加重视运用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科技体制改革以更有力地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围绕促进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产权、鼓励科技成果运用和转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政策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科技法制体系立法规划中,应制定一部专门的《科技创新基本法》,作为框架主干。目前的《科技进步法》从法律位阶上讲,并不属于基本法,而其内容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涵盖科技创新的内容或实质。制定《科技创新基本法》,甚至在宪法中规定“科技创新优先发展战略”(如德国、日本等做法),将能够显著提高推行科技创新战略的地位,保障其权威性、严肃性,并为建立与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奠定牢固基石。 除《科技创新基本法》外,还应构筑其他具体法律制度支持科技创新。比如,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法》;促进政产学研用合作的《科技创新合作法》;借鉴主要创新型国家做法,如美国,应当将某些激励科技创新的科技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如政府补贴额度、税收优惠幅度等,纳入到相关法律之中,必要时应出台单行法,以保障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于关乎科技资源配置和科研机构运行效率的科技评估体系,也有必要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另外,借鉴日本做法,以促进科技创新为目的来重新审视现有法律制度,对不利于科技创新与发展的法律规范抓紧修订和完善,比如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即应尽快修订,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晰各科技创新主体对于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完善和增补技术交易、技术许可、专利许可等环节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内容和相关纠纷解决程序等,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从德、美等国的经验中,我们看到发达国家政府长期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发展,通过制定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计划和向创新型企业倾斜的政策,建立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供保证。但在中国,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私人个体企业,它们在融资、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信息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央企这个“共和国长子”竞争和抗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工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视,在中国几乎每个生产制造型央企都有成群的中小企业作为其配套协作单位,为其生产各种协作配套零部件,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再大的央企也无法生存。因此,借鉴德国、美国等主要创新型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和成长的公平竞争的环境。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面临的“边缘化”问题,应当出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法》、《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法》等专门法律制度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在科技创新项目的申请申报方面,逐步消除制约中小企业开展创新与发展的歧视性做法,如所有制、企业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同时要指出的是,要彻底改变当前中小企业的不平等地位,还需依靠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向前推进。 为帮助中小企业接触、连通创新源头活水,应当加强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科研补贴或直接资助,并更多地制定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计划和向创新型企业倾斜的政策。 在解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的资金问题方面,一方面应继续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逐年增长机制,及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新的途径,突破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所面临的融资困难瓶颈。具体讲,借鉴德国、美国做法,积极发展和完善非物质资本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接受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本作为贷款担保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和试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构建此类产品交易的综合平台;探索发展科技金融,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金融机构;通过出台法律和政策大力支持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比如制定《中小企业投资鼓励法》,改革税制、制定对风险投资额免征或减征税的优惠税法,通过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 另外,通过给予补贴及其他方式鼓励科技成果咨询、评估、经纪、推介、交易等有助于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业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服务;设立有关促进科技创新信息数据库,开放高校、科研机构研究设施,使中小企业能够平等利用科技创新公共资源;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以及数据库等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积极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 (三)创新体制机制, 大力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 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是提高科技研发速度和效率、整合科技研发资源、支撑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也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内容之一。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都十分重视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建设,建立起专门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对推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创新,推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其成功经验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中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在发展定位上,国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机构的定位应当明确清晰,以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国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定位大多集中在技术转移、公共技术服务,目前所组织的研发较多地着眼于现实市场的技术需求,而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前瞻性研究方面、在对接服务于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而这些则是政府最需要的。这也使得它难以与大学科技园区、孵化器、转移中心等相区别,很容易被视为后者功能的扩展。借鉴主要创新型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国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应明确界定为介于上游的纯基础研究和下游的产品生产之间的公益性研发服务机构,通过整合科技资源集成创新,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研究,新技术的转移和转化,培育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带动整个产业发展,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在发展模式上,应借鉴台湾工研院的成功经验,顺应全球科技发展的潮流,积极抢占决定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命运的尖端技术阵地;采用科学合理方式(如加强产学研结合)积极整合国内外各类有效资源,最大限度释放各种科技资源能量;同时由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并鼓励大型企业予以资助。 在体制上,为便于整合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金融界等多方面资源,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它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应由政府、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共建,以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公助、独立、非盈利性公共研发机构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活动。 在运行机制上,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应加强借鉴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充分引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以聘任制为主的更加开放、多元和流动性更强的灵活的人才使用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项目遴选机制,以“合同科研”为主要方式的合作模式,建立包括政府资助、研发合同收入、风险资金投入等在内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以及包括提供共性技术研发服务、进行企业孵化等在内的多元化成果产出模式,等。 (四)加强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实现科技成果高效率转化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活动具有公益性,美、德、日本等主要创新型国家和台湾地区非常重视借助政府力量推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活动的开展,对此,我国政府应予借鉴。 建立健全国家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督促大学和研究机构完善其技术转移制度,加强政府及研究机构对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责任,消除制约推广转化的不合理障碍,为科技成果安全、快速地推广转化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在国家、科研机构、市场等多个层面上成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专门机构,通过规定其应承担的技术转移的法律责任以及给予政策激励等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落实提供保证;通过建立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等公共研究机构促进技术转移,以上主要创新型国家的公共研究机构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工研院不仅是共性技术研发方面的典范,也是促进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的典型代表。 出资设立并实施各项计划,尤其是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的计划,借助政府财政资助推进民间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并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吸引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军用和民用领域技术的双向转移。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军用科技与民用科技并行发展的科技管理体制,不利于军用和民用领域技术的双向转移,实现科技领域的军民融合式发展。借鉴美国成功做法,我国应组建起专门机构,负责拟定国防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政策,指导和监督相关政策实施;逐步打破军事工业与民用工业间科技发展的壁垒,建立军民通用技术领域的联合研发机制、科技成果共享机制;以项目、计划的方式,直接投资于可能促进军事应用技术发展的民用技术的开发或以一定的政府预算带动民间企业进行国防科技研发投入;改革军用品采办制度,扩大供应商范围,鼓励具备资格条件的民用品供应商将其先进技术产品提供给国防部门应用。 (五)改革科技评价机制,提高科研机构运行效率,促进科技资源有效配置 主要创新型国家十分重视建设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把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视为检验科技成果价值、实现科技资源有效配置的有效手段和科技创新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而中国在建设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借鉴主要创新型国家的成功做法,积极改革现行科技评价机制应成为当务之急。 优化科技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对科技创新和发展起着导向作用,应当坚持分类评价原则,根据评估对象性质,围绕科技活动的质量合理设定。对于在短时期内难以出实效的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要看这些成果是否能在国际、国内权威刊物和国际会议上得到公认;对于应用研究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应作为主要指标;而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科技研发成果,可借鉴美国、德国的经验做法,从学术和经济两个层面对研发机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等进行评价,二者中侧重于经济影响评估,主要考核期项目承担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特别是研究成果在产业界的实际应用情况。另外,在针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指标中,将发表论文仅作为一个参考指标,同时相应增加有关形成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的内容,使之成为衡量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业绩以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并适当加大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严格评价程序,保障科技评价的权威性。主要创新型国家对于科技评价活动都通过立法手段规定了严格的评价程序。借鉴它们的做法,针对我国科技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对科技研发项目的确立、实施和科技成果评价给以保障。另外,法律应严格要求评价委托机构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研究经费的分配,研发计划的修订、研发课题的改进安排和研究机构的管理等;为了确定评价结果是否得到了正确反映,还应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先前的结论。 引进市场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作为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把对科技创新成果审查的最终权力交给市场行使,依靠市场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价;积极引入外部独立机构,并在必要时积极吸收外国专家参与评估;鼓励和支持评价中介公司的培育,促进科技评价机构专业化建设;严格评审主体的资格审查和遴选程序,建立健全有关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如专家信用管理制度、专家适时更新制度等,根据社会评价、依据市场竞争机制决定专家去留。 提高科技评估透明度。德国、日本等科技评估过程注重向国民实时公布,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是对评估本身的监督。我国应加强科技评估的透明度,通过公开评估标准、程序和评估结果,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便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可,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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