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线专家 翟国徽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乡政府为修建厂房,以建农贸市场的名义,向我村下发通知,强行占用我村一块闲置地进行开发建设。我们因不是该被占土地使用权人,便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代表村集体,到法院起诉乡政府这一非法占地行为,但村委会拒绝出面起诉乡政府,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能否自行到法院起诉?对村民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立案受理? 答: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依法有权代表村集体,参与村集体所有土地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当然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乡政府强行占用村内闲置土地的行为,侵害到了村集体利益,但是否侵害到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为防止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村委会怠于行使代表权而使集体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第三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就你反映的问题,你村过半数村民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但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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