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其意志已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委会行使。实务中存在不少村民直接越过村民委员会对村土地上涉及的土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后因不具有起诉资格而被驳回。那么村民是否可以对涉土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如果可以,其法律操作应当是怎样的? 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上发生的行政拆除行为或其他土地行政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个体村民而言,其如果不属于涉案土地的经营管理者,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要完成该项操作必须在起诉之前实施以下操作: 1.获得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证据;2.获得村民总人数的证据。 实现上述两点操作可以考虑采用如下方法: 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起诉意见情况并现场完成同意起诉人员的征集。此会议一方面固定了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搜集了村民起诉意见及村民总人口数据。 以上操作无法实现的,可以通过起诉提醒告知书的形式向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通过向村民委员会索取人口数量信息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得村民人口数据。上述主体拒绝提供的,可对上述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半数以上村民提起的上述行政诉讼,在起诉时因系基于法定原因村委会未起诉的情况,因此起诉状不需要加盖村委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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