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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管理制度—— 史论县域47

 市县领参导阅 2014-04-28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县官的任期是有规定的。具体时间各个朝代稍有区别,一般来说,一个任期大约为3~5年。清代县官的任期普遍是3年,但也有很多超过任期的例子。如河南省内乡县衙的主持营建者章炳焘,在内乡知县岗位上任职长达九年之久,政绩突出,建树颇多,特别是给后人留下了一个目前全国唯一保存完好的价值连城的文化宝库——封建时代县级衙门。经验证明,县官到一个地方工作,从了解情况、进入角色、制订规划、具体实施、到形成政绩,一般应以5年为最佳周期。时间短了来不及施展拳脚,看不出变化效果;时间长了则容易产生惰性,缺乏锐气,结党营私并形成盘根错节的地方关系。5年任期一满,朝廷的吏部即组织人事部门就会来“考绩”,如同我们今天的干部考核一样,对这个县官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政绩优秀者升迁,政绩优良者平调到另外的县域继续当县官。如果是犯了一定程度的行政错误(犯了严重错误的话肯定会追究刑事责任,该杀头还是坐牢须依法办事)或者属于庸碌无为者则予以免职,让你回老家致休,老老实实地做你的普通老百姓,相当于今天的开除公职了。

  大约是从汉代开始,县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后经历代不断探索与完善,使之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回避制度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域回避。许多朝代明确规定,凡县官不能在户籍所在地任职。明清两代地域回避最为严格,甚至连科举考试也明确规定不能“混籍”。这个规定要求你在科举考试的时候就必须严格按照籍贯报考。例如晚清大臣张之洞随父母出生在贵州省,但参加科举考试却必须回到对于他来说全然不知道东南西北的祖籍河北省南皮县去报名。这里不仅仅是为防止你河北省的子弟占用贵州的名额,更重要的是防止你今后为官的时候不能“混籍”。在明清时期,县官回避本籍、一般必须在500里之外,连羊肠小道都要计算清楚。笔者在湖北省枣阳市任职的时候通读过《枣阳县志》,发现明清两代枣阳县可查的97位“知县”中,竟然没有一个是湖北省籍人。二是亲属回避。魏晋南北朝时便有亲属回避的禁令。唐代规定直系与旁系亲属均不能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为官。即使不在同一地方任职,如有上下级关系者,为不影响履行职务也应进行回避。明清时,凡遇亲属同官一省者,官品低、职务小的人或后任者必须立即回避。否则,一经告发,两人均会受朝廷惩处。三是特殊回避。指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的回避措施。例如刑事审判回避、师生门徒关系回避等。清代规定,为维护公平正义,凡官吏与诉讼人有亲戚关系、师生关系或者素有仇隙之人,作为审判官的知县都必须自动回避,违者要依法进行处分。师生门徒关系回避只即于基层地方官,如地方督抚以下至知县,有师生门徒关系者,不得形成直接性的上下级关系。倘若遇到老师当总督、巡抚、知府、知州等情况,学生不能到其任下为县官。后者的官小者必须主动作出回避申请,否则就要农桑处分。任官回避制度在防止官员利用亲缘、乡土、师生关系为亲戚、好友、学生营私舞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知县异地为官,客观上遏制了知县原来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既保护了知县行事的独立性,又减少了任官勾结营私的风险性。

  宋代开始实行“丁忧”制度。所谓丁忧,就是官员遇到有父母等长辈亡故的时候,必须暂离公职在家服丧守制三年。《清会典》规定:“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在内(在北京)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各地方)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开明呈报,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县官丁忧,加上闰月需要停职近三年,你治下的那个县域肯定不能没有人管。于是,回家守制等于丢官开除,岗位就得无条件地让给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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