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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丧葬文化:隋唐(1)

 苏家酒窖 2020-04-15
中国丧葬文化:隋唐(1)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汉以后的又一顶峰,这一时期无论是经济、政治、军事还是文化都充分地显示出其雄厚、稳固的根基和旺盛的生命力。大唐如日中天,为全世界瞩日。

唐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堪称当时东亚刑律之准则。唐代统治者主张“以仁义为治”,反对“任法御人”;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吸取了秦汉以来历朝礼法结合的经验和教训。居丧制度也因此得以在《唐律》中被系统而完整地确定下来。

隋唐遗址明堂

小编曾经提起过居丧制度:在儒家文化体系中,遭逢父母或祖父母之丧时,一服之内的孝子要居丧三年。期间不能外出做官或参加应酬,也不能住在家里,而是要在父母坟前搭个小栅子,“晓苫枕砖”,睡草席,枕砖头块,要粗茶淡饭,不喝酒,不得同房,不听丝弦音乐,不洗澡、不剃头、不更衣;居丧制度大约起源于氏族社会前期,于春秋战国时期兴起,在秦汉时期被儒家孝道观念吸纳,其后的朝代中逐渐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

比如,为贯彻“以孝治天下”的治国方针,西汉王朝规定,在朝廷供职人员丁忧三年;等到了东汉时,丁忧制度已盛行。丁忧制度自西汉草创以来,虽历经王朝更迭,但始终绵延不绝,官员无论品级大小,一般都能自觉在丁忧之时守制。

《汉书·公孙弘传》记载:“(公孙弘)养后母孝谨,后母卒,服丧三年。”

隋唐名将 尉迟敬德

安帝永初三年间,邓太后兄大将军邓骘以母忧,上书乞身,太后不欲许,班昭上疏劝说,最终“骘等各还里第焉”,即便是权势熏天的邓骘也必须离官守制。

除守制外,许多人甚至会在丁忧期间出现“哀毁”的自残行为。

《后汉书·韦彪传》:“(韦彪)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瘠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居丧结束直接进医院,形销骨立,不外如是;等到唐代,官员守制“哀毁”的行为还多有出现,唐睿宗时期,户部郎中虚心为丁父忧竟至“须鬓尽白”的地步;

李暠,淮安王李神通玄孙,虽然是皇亲国戚,可在丁忧期间依然离职回家,“在丧柴毁,家人密亲未尝窥其言笑”;《旧唐书》卷一八九载:“遭丧,三年不出庐寝。服免,方号恸入见其妻,形容羸毁,妻不之识也。”甚至连妻子的面都不见,三年时间孩子应该都能打酱油了。

隋唐名将 秦琼

这些记载多出于官修史书,难免有夸大其辞的成分,不过我们确实能从中窥见人们遵守居丧制度的情形;当然,也不排除有借丁忧守制沽名钓誉之徒,“虽无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币者则称以孝,显名立于世,光荣著于俗”,更有甚者,为了博取孝名,佯装守丧。

如东汉儒士赵宣葬亲后居墓道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众人都对其以礼相待,但是后来“不幸”被太守陈蕃查知,他的五个子女“皆服中所生”。

诚心守孝之徒有,沽名钓誉之徒也有,不愿意遵守居丧制度的人自然也会有,因此唐律在制定时明确规定了居丧制度的内容及违反的后果。根据《唐律疏议》所载,唐代违犯居丧制度的罪行主要包括下列几项,这些罪行均用刑事手段加以处罚。

《唐律疏议》书影
(一)匿丧

根据《唐律·职制律》的规定,所谓匿父母之丧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凡得知五服之内亲属死亡消息的,应该立即举哀。如果知道亲属死亡丧但是故意不服丧,称为“匿丧”,也称“闻丧不举”。

2.丧期还没到就脱下丧服也属于匿丧范围。按唐代丧制规定,父母及夫之丧服为二十七个月,如在这一段时间内子孙及妻子去掉丧服而穿戴吉服,要处徒刑三年。

3.居丧期间作乐。乐谓金石丝竹、笙鼓歌舞之类;杂戏是弹棋象博之属。唐律规定,凡于父母及夫之丧期内而忘丧作乐的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如逢人家奏乐而去欣赏或逢人家举行礼宴酒会而去参加的,各杖一百。

(二)居丧嫁娶

居丧嫁娶包括居丧期间身自嫁娶、为人主婚、为人媒合三种情况。

根据《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户婚律》“居父母丧主丧”条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隋唐名将 罗成
(三)居父母丧生子

据《唐律·户婚律》载,所生子女是指在二十七月丧期内怀孕。如果丧前怀胎,丧期内出生,则不属于此罪;如果丧期内怀胎生子,则准依此罪,处徒刑一年。《疏议》说:“居父母丧生,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

(四)居父母丧别籍异财

《唐律·户婚律》规定:居父母丧期间,兄弟分户或分财产,均处一年徒刑。

(五)居父母丧求仕

指居父母丧期间参加科举考试或求取官职。按唐律规定,在居父母丧二十七月丧期中,二十五月正丧内求仕(史称“释服求仕”),比照“释服从吉”罪处徒刑三年。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求仕(史称“冒哀求仕”),处徒刑一年。

(六)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

《唐律·诈伪律》规定:“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按唐律规定,凡官吏的父母去世,官员应解除官职在家服丧居丧二十七月。如有人心贪荣任,不解除职务的,处二年半徒刑。

唐代统治者不仅将儒家居丧制度以法律形式全面肯定,而且也将一些居丧违礼的现象列入对专制统治威胁最大的“十恶”罪中。

如“十恶”罪的第七条“不孝”罪谓:“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第九条“不义”罪谓:“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凡犯这些罪,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得减免,当然贵族官僚同样不准享受各种法定的减免特权。

从有关的唐代文献来看,统治者对居丧之礼的推行是比较着力的。

隋唐名将 程咬金

唐宪宗元和十二年(公元817年),驸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宴饮”。结果,于季友被削去官爵,笞打四十大板;刘师服也被笞打四十,流配连州;宪宗元和九年(公元814年)四月癸未,故法曹陆赓去世,其子陆慎余与兄博文在居丧期间穿着华丽的衣服穿街过市,并饮酒食肉。宪宗下令,各笞打四十,慎余流放到循州,博文被送解回原籍居住。

唐朝统治者不仅对贵族绳之以法,而且对上大大也是如此。裴庭裕《东观奏记》卷上载:大中朝(即唐宣宗大中年间,公元847-859年),有前乡贡进士杨仁赡“女弟出嫁前进士于環,纳函之朝,有朞国恤(国恤指帝后之丧),仁赡不易其日”,这样不避讳的行为后来被有关部门发现,将其贬为康州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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