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恐龙王国经典案例】XX天然气公司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案

 李球王图书馆 2014-04-29

一、基本案情:

XX天然气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2012年3月期间,向XX县116户餐饮业等天然气商业用户以燃气管道“共同部份分摊费”的名义,每户一次性收取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收取了16.3万元。并规定在供气前用户必须先交纳该费用,否则不予供气。另查明,XX县物价局核准当事人收费的收费许可证中并没有管道“共同部份分摊费”的收费项目。还查明,当事人与用户签订的供气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收取该费用,燃气管道是当事人自己的产权,用户对管道并不拥有“共同产权”,不存在“共同部分”,且用户使用供气管道,已经按照县物价局规定,缴纳了400元/年“管道使用费”。

二、证据材料:

1、《举报信》一份及XX县信访局来信处理笺一份。说明案件的来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人身份、委托权限等情况。

3、《委托调查函》一份。说明XX县工商局调查取证工作属自贡市工商局委托。

4、《现场笔录》一份。说明XX局于2012年3月14日开始对当事人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并没有取得物价部门核准的收取“共同部份分摊费”的项目。

6、当事人委托人阮×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天然气主管道产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并不存在与用气户共同拥有产权的问题;同时也说明当事人天然气安装流程是必须先到财务部门交清“共同部份分摊费”等费用后才予以安装供气。

7、当事人出具的《说明》。证明天然气主管属当事人自有资金建设敷设,其产权属于当事人,天然气用气调压器以下到用气户屋内管道产权属于用气户,不存在当事人与用气户共同分摊费用的问题。

8、当事人出具《关于收取“三费”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2011年初至2012年2月,已收取了109户商业用气户的管道占用费8.2万元。

9、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收取天然气共同部份分摊费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2011年元月至2012年3月共收取共同部份分摊费16.3万元。

10、当事人财务部门提供的《收取共同部份分摊费统计表》及《记账凭证》、《收据》。证明当事人向116户商业用气户收取了16.3万元的“共同部份分摊费”的费用。

11、商业用气户葛××等人的《询问笔录》、缴费《收据》。证明当事人在安装供气中,确实收取了商业用气户“共同部份分摊费”等费用,且不缴纳上述费用,则不予安装供气。

12、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业营业用气安装供用合同》。证明当事人收取的“共同部份分摊费”属于当事人与用户在合同约定外收取的费用。

三、适用法律与处罚:

本案由自贡市工商局委托XX县工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依据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XX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没收违法收取的管道“共同部份分摊费”16.3万元;罚款8万元。已执行完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