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科技讯 4月30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业内预计,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按此计算,三大运营商每年将少赚数百亿人民币。而根据2013年全年三大运营商的净利润总和1496亿人民币计算,三大运营商的赋税将增加500多亿元人民币。
三大运营商赋税将大幅增加
财政部今日下发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财政部文件称,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对于电信业实施“营改增”,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成本收入的角度上来讲,短期内这将给电信业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企业税负上升,利润下降。对于三大运营商而言,“营改增”后自己的大部分运营成本难以取得上游的增值税抵扣,意味着税负增加利润减少。
而中信证券的研报则认为,“营改增”对移动的利润影响最大,电信次之,联通最小,但两年后对三大运营商利润的影响将逐渐变小。
有券商分析师认为,“营改增”对运营商的影响包括:因可抵扣成本占比小,导致利润下降;赠送终端、服务等被视同销售,运营商的销售策略将调整;结算发票开票量增大;会计核算系统将进行调整;IT系统需要升级改造。
根据工信部之前发布的一个统计称,实施“营改增”将进一步加大企业税负,“企业反映:目前信息服务业企业利润率不足6%,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信息服务业和软件业企业将下降20%”。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电信营改增对运营商经营模式和广大用户也将产生深远影响,目前,三大运营商在竞争中均大量使用各种促销手段,如充话费送手机、积分换物品等。
之前,根据规定,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附带赠送实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当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有可能会“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即预存话费送的手机、礼品,有可能视同销售,要计征销项税额,运营商有可能减少对用户的补贴,同时减少对用户的实物赠送。
借财税改革调产业结构
但从产业链来看,电信业“营改增”将为下游产业带来更多抵扣项,下游企业的税负肯定会有所降低,“营改增”相当于减少了整个行业的重复征税。这将会激活一些上下游小企业的活力。
事实上,如果单纯从税改角度来看,营改增的背景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尤其是国家在鼓励新兴服务性产业的同时,有助于避免这一领域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的情况。另一个背景则在于由于增值税是消项税和进项税进行抵扣,在进项税较大的情况下,有助于企业税负下降,增加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但与此同时,营改增还会产生两个重要的后果:一个是税收在国库和地方财政之间的转移,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属于国税,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税收将由地方财政转向国库。
此外,从税率来看,如果进行拆分处理,即运营商的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这会驱动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增值服务方面多做文章,这恰恰符合电信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有业内人士表示,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调整市场经营管理模式、优化采购业务模式、提高税务管理能力等措施,积极主动地适应增值税征收制度。
附:以下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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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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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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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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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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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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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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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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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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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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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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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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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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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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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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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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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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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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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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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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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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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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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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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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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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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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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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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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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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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19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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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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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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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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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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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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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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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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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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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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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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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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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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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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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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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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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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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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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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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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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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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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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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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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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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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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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88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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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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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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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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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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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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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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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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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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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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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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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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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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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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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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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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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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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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