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转:黑龙江省为增加农民收入将直接补贴种粮农民

 觅路人729 2014-05-03

东北网哈尔滨42日电(记者 雷蕾)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和良种补贴工作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将于近日出台。方案将改革现行的粮食补贴方式,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方案确定,补贴的对象为原农业税纳税主体,即原农业税实际纳税人,包括原按规定享受农业税政策性减免的应纳税人。

  补贴范围为2003年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的原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县()解决没纳入2003年计税面积享受政策性减免农业税的计税土地等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由机动补贴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自行筹措,不得挤占补贴基数。

   补贴的金额为,黑龙江省2004年补贴总额为18.52亿元,其中补贴基数18.16亿元,机动补贴0.36亿元(含农场),占基数的2%,用于县(市)解决没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应享受补贴的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省级不留机动补贴。县()按市()核定的补贴基数,结合本地实际,按农户(农场)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菜田常产按旱田常产计算),或两者各占一定权重制定全县()统一的对农民补贴具体办法,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数额。国有农场(含农垦系统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国有林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农场的计税常产,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重新核定的常产确定。没有重新核定常产的,按其所在县 ()平均计税常产确定。补贴基数必须全部落实给农户。机动补贴如有节余,可滚动用于下年对农民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据悉,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财政所承担。每年2月末前,由乡()财政所向农民发放当年《粮食补贴通知书》,31日开始,农民凭身份证、《粮食补贴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乡()财政所或乡()财政所在村()设立的发放点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在4月末前兑付完毕,由于农民自身原因无法在4月末前兑付的,可延长兑付时间。农民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转付。农场(林场)农工(含承包农场耕地的农民)的补贴资金由农场(林场)统一代领转付,补贴资金必须足额转付到农工(承包农民),不得截留。如补贴资金与农工(承包农民)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统一结算,农工(承包农民)总体减负水平不得低于补贴水平。转付情况要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对原跨行政区交税的农场(林场),由原征收农业税的县()按原农业税征收的区域发放补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