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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易

 Yasu570 2014-05-08

 

1,作为群居动物的人类

人是群居动物的原因,大约是因为人类的存在离不开“合作”。人在生理能力的各方面并不都优于其他生物,事实上,在很多方面还不如其他很多动物,比如我们不能像鸟一样的飞翔,不能像猛兽一样的撕咬,不能像鹿一样飞跑,也不能像蛇一样地隐藏,然而,人类的合作能力却非常突出。也许,合作是人类不但生存下来,还创造了繁荣的文明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人要合作,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群体,即社会(早期的部落)。而社会要存在,又必须有能够把散乱的个体凝聚起来的动力。这些动力除了人的天然情感和合作的需要以外,还有两种最主要的形态,一是群体共同创立的并强加于个体的行为规则,即法制;二是通过传统和教育激发滋生出的个体自觉意识,即道德意识。

简单地说,道德就是一套使个体与群体(或者说“他人”)达成和谐的行为规则。根据这个概念,人类发明了“好”与“坏”的概念,其标准就是:促进这个和谐关系的,则是“好”的行为,反之则是“坏”的行为。

人类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和人类的产生和进化一样的复杂。虽然宗教对道德的解释非常简单,但从历史的角度,道德并非是从天而降,而是人的发明,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迁的。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今社会看来非常不道德的事,在几千或几百年前,甚至几十年前都可能是非常“道德”的。比如中美洲的活人祭祀,今天看来完全无法接受,但在当时当地却是“光荣的”行为;中国的女人缠小脚,男人留长辫曾经都是非常正常的,如今早已被废弃;再比如曾经长期被在人类社会列为禁忌的同性恋,如今正在“正常化”的过程中;而曾经是非常正常的近亲通姻,或性交,却又渐渐地成了禁忌。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道德的产生和进化,总体来说是根据社会需要的改变而改进的。

道德的在历史中具体如何进化,是一个庞大的历史或人文研究的课题。本文绝非意在涉及的这个巨大课题,而是相对深入地分析两种在沉淀在人类个体中的基本道德意识:羞耻感和负罪感。

 

2。羞耻感和犯罪感

羞耻感 (sense of shame),是一个人由于发现自己在他人眼里不再“清白”所导致的不安甚至痛苦的感受。而之所以在他人眼里不再“清白”,是因为此人做出了违反群体的传统习惯或者规则的行为(或思想);负罪感sense of guilt),是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思想的不正确(或者“不道德”)从而产生的内疚,或者谴责自我的心态。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虽然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有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前者(羞耻感)是被动的,后者是主动的。在羞耻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他人的约束,人负罪意识就基本不成立,因为犯错或罪的标准在于他人或社会;而在负罪感的情况下,即使他人不认为自己有错或有罪,自己仍然认为自己有罪,因为“对”与“错”的标准是来自于自己的判断。

怀有羞耻感的人,由于把他人看的很重,所以往往会觉得自己低人一等,不再有心理安全感;怀有负罪感的人,由于负罪意识并非来自他人,所以他们的自信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心理安全感也不会因此被摧毁。怀羞耻感的人,由于负罪意识并非来自自身,往往还会刻意地掩盖自己的错误或罪行,以保全自己的面子,继续在他人眼里扮演“道德君子”;怀负罪感的人则刚好相反,即使别人不知道,但只要自己认为是错的,那也要主动认错。

 

3,群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羞耻感是群体主义的产物。群体主义意识(也叫集体主义,collectivism),简单地说,就是一种置群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思想或观念。人类由于是群居动物,个体的生存依赖于群体的存在,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尤其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包括当今的许多社会群体),群体主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主流意识。“群体”的概念小到家庭,部落,大到国家或民族。群体主义在历史上有着非常多的形式。在文明史上存在最长的应该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早期在各个文化群体中的拿人作牺牲(个人为集体而牺牲)的原始祭祀是最极端的体现。中国传统意识中的家长制,新中国诞生后的集体主义和民族主义,国家利益,等等,都是最为典型的群体主义意识形态。

正是由于个体的存在完全离不开群体,所以人在历史发展中渐渐萌生出强烈的归属于群体(他人)的需要,即“归属感”。这种需要导致了人对自己的任何和他人不一致的特点都感到强烈的不安,而当自己的思想或者行为遭到他人的公开批评甚至谴责时,人更会感到一种难以忍受的孤独感和无助感,“羞耻感”也由此而生。

羞耻感的积极作用在于它能使个体主动配合群体,达成社会的和谐。但羞耻感的消极因素,是在于当人在没有他人监督下时,人的行为便会失去“道德”指南,从而做出危害他人的“非道德”的行为。

负罪感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和群体主义针锋相对,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是一种把个人的价值置于群体价值之上的思想观念。在群体主义观念统治的社会中,个人自由是基本不存在的,但在个人主义盛行的社会中,个人自由是却是社会运作终极的目的。既然前面提到个人的存在离不开群体的存在,那么个人主义是否会危害群体的利益呢?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如果个人主义产生在人类发展的早期,或者当今的一些个人主义还不成熟的文化群体中,它是会产生消极作用的,因为在这些时期和环境中,人们还没有充分的独立性,缺乏自觉的配合意识,所以一旦强制的外力消失,极端的个体自由就会导致社会的崩溃。然而历史的事实是,个人主义作为群体的意识形态只产生在那些有所准备的社会环境中。比如中世纪之后的欧洲,此时多数人由于基督教的长期熏陶负罪感已经深入人心,道德的自觉性独立性都非常成熟。当然不光是基督教的影响,西方的古典希腊文化中(在文艺复兴时期又复活的)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滋养了欧洲人道德情操,其中的责任感,独立意识,互助,爱,尊敬,等等已经成了许多人的自觉的心理定势。最能代表这个特点的就是法国大革命人权自由宣言:“自由是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的任何行为”("Liberty consists in being able to do 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rm others." )。这个“不伤害他人”就是一种已经深入人心的道德底线,没有这个底线,个人自由给社会带来的就灾难多余益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和羞耻感相比较,负罪感是人类发展相对高级的道德观,它的优势在于它能使人在没有强加的外力的情况下主动和他人配合,达到社会的和谐。

也许认为负罪感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并非完全合理,因为这两者谁在前谁在后几乎很难说清。也许,就如同鸡生蛋蛋生鸡一样,两者是互为父子的一种长期的进化过程。前面的羞耻感与群体主义的关系也应该是这样。

 

4。道德与社会体制的关系

羞耻感主要普遍存在于人类早期文明,以及当今绝大多数群体主义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群体中。这些文化群体的社会体制多是专制。负罪感主要存在于人类近期的少数个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群体中。这些群体社会体制多是民主。

西方社会之所以能够发展出民主制度,这是和西方人的道德进化程度密切相关,即,负罪意识导致个体自觉配合他人(以及社会),所以虽然有充分的个性自由,社会在整体上仍然有条不紊,能保持基本的和谐和安定。而在专制社会中,由于成员的道德意识还停留在“羞耻感”的层面,人的主动配合他人(以及社会)的动机就不存在,或极少,导致社会不得不重新以“强制”手段来控制,以达成社会的稳定。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到,为什么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一治一乱,却从来没有发展出个人主义和民主制度。也许我们也更能理解,当今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当人被允许作恶之后,社会变得如此没有控制,连“普通人”也可以做出不普通甚至惊人的恶行。我们也不难理解到,欧洲文明中的民主,绝不是在一夜之间确立的,而是经过了漫长的进化演变,所以,对目前非民主的国度,强加的民主制不一定是最好的措施。

另外,在分清群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区别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体的复杂性。比如在专制社会中我们仍然能见到具有个人主义思想的富于责任感的个体,而在民主国家,我们也能常常见到一些不负责任的,缺乏独立意识的人。不过,总体说来,一个社会的根本变化需要群体的努力,所以只有当大多数人的意识改变后,一个社会才能向前迈步。

总而言之,羞耻感和负罪感是人类道德意识进化的两个阶段,两者都起着凝聚个体的作用。细查历史,我们可以基本断定,所有的社会的意识形态都经历了第一个阶段:群体主义时期,在期间人的合作以羞耻感为约束力,而只有部分社会进入了第二个阶段:个人主义时期,在这个期间人的合作关系变得更加主动积极。

余下的问题时,为什么人类从一个起点出发,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或者,人类真的是从同一个起点出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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