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置餐饮服务环节突发食物中毒事故,规范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 (二)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 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五)组织领导 餐饮服务环节突发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二、信息监测 (一)加强日常监管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定期发布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信息,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 (二)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餐饮监管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餐饮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 充分发挥乡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逐步建立统一的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置食物中毒情况。 三、应急报告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接报24小时值守制度。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餐饮服务单位或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食安办报告。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控制措施 接到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对事发单位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包括: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生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人数;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食谱,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二)对可疑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及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抽样送检。 (三)通报同级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全力救治,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死亡率、病残率。 (四)对现场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以便对食品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五)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六)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 (七)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资料证据。 (八)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停止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中毒人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食品执法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食物中毒的诊断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物中毒的定性需依据合法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定性。在未明确食物中毒诊断前,只能根据临床表现称之为原因不明的食源性疾患。 六、应急责任追究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法人、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医疗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应急医疗救助队伍,指定急救医疗机构。 (二)资金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政府投入资金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宣传培训。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防范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四)演习演练。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造成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评估与总结。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防范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并按规定上报。 九、附则 (一)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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