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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者不应该亵渎法律!

 刘远景 2014-05-08

法律研究者不应该亵渎法律!

        /刘远景

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因投毒致黄洋死亡一案,20142月被上海法院判处死刑。可是,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一些研究生却要求法院免除林森浩的死刑,重审林森浩投毒致人死亡案。

如果林森浩的家属,或者非法律工作者提出要免除林森浩的死刑,这倒是情有可原,问题是,提出免除死刑的是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他们既是受害者的同学,也是罪犯的同学。这帮学生毕业后都是当法官,当律师的,他们要求尊重林森浩的生命,那么,黄洋的生命就不应该受到尊重吗?难道一个杀人犯的生命比一个善良人的生命更有价值吗?

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案件进入法定诉讼程序后,不容许人情介入。这叫“法不容情”。

没错,林森浩是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是他们家庭的希望。因为他投毒致人死亡而判处死刑,这太可惜了!这一点不只你们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人知道,天下人都知道。但是,法律是无情的,一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要负责的,他是学医的,知道二甲基亚硝胺是会毒死人的,但他还是果断地投毒了;黄洋中毒后,如果立即送医院进行抢救洗胃,是能够免于死亡的,但是林森浩狠心的眼看着黄洋痛苦地死去,就是不施救。可见,林森浩投毒是故意的,处心积虑的。林森浩尊重过黄洋的生命吗?一个不尊重他人生命的生命有价值吗?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人会认为,投毒是林森浩的一时冲动,并非是凶残地杀人,过后,林是后悔的。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人应该知道,凡是可逆的事物,你可以后悔重来,比如说,你购买了一双白色的袜子,没有穿,过后你嫌白色袜子脏后难洗,想购买双黑色的。这是可以后悔的,可以退货的。原因是袜子还是原来的袜子,你只是要求换另一种颜色的袜子。所以可以退货的。而黄洋的生命是不可逆的,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无论父母还是老师,对于孩子的教育首先就应该要求他们珍惜生命,不仅是人的生命,其它生命也应该珍惜和尊重。原因是生命是不可逆的,一去不复回的。你的行为凡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时,你应该知道,你的行为是不能后悔的!

自然法是宪法也必须尊崇的,因为自然法是人的本性的约定俗成。在人类的自然法里,有一条叫做:“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如果这一自然法原则得不到执行,天下必然大乱。如果人的生命得不到尊重,杀人后不用偿命,那就意味着:人可以随便杀,我看谁不顺眼就杀谁,顶多杀人后到条子馆关几天。如果这样,不但弱势人群生命没有保障,那些强势者的生命也岌岌可危。因为谁都有落单的时候,保不齐在哪个幽静的地方挨刀子。

所以,一定要警告世人:杀人必须偿命,借债必须还钱。现在有很多公益广告,那都是些狗皮膏药,人们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杀人偿命,借债还钱,人人都要遵守。不然,不管你是谁都应该经常摸一摸,看你那个三斤八两还在脖子上没有。

我不明白,为什么马加爵,药家鑫,林森浩杀人后,都有人替他们说话,并且都是法律界的教授,我想提醒李枚瑾,易延友和复旦大学这些教授们,你们弄明白了吗,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正义,还是应该保护邪恶?如果你们没有弄明白,你们生存的价值已经没有了。

在中国,腐败堕落,弄虚作假,草菅人命为什么这样空前绝后?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也不是法官缺少素养,而是在法律的施行过程中,掺杂了人情。如果法律允许掺杂人情,世界上的法院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出现纠纷,都到酒席上,咖啡厅,高级宾馆房间里解决就行了。不过,那时人类就不是文明社会,而是原始社会。

中国的改革应该如何改?首先在司法上应该坚决地执行自然法: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让犯罪的成本高,让任何人都犯不起罪,怕犯罪,不敢犯罪。只有犯罪必须偿还利息,犯10分罪,必须惩罚12分。比如,对于杀人犯,不但要剥夺其生命,而且剥夺他(她)生命的方式,完全由被害者家属一方决定。不能让杀人犯有完整的尸体。人们才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如果某人贪污一万元,法院惩罚他(她)一万元,这样贪污犯就有侥幸心理,如果贪污一万,惩罚两万,并且一家人五十年内不得从政。人们才不敢贪污。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说情,对于说情人的处罚比原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再加倍。那么,再也没有人敢说情了。

印度政治家甘地说过,政治原则得不到遵守,国家就只有混乱。执法不严,等于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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