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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企业所得税试题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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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企业所得税试题解析(下)

2014-05-05 17:08:31 作者:姜涛 国兴 益霞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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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2014年4月28日已刊发了《注会考试企业所得税试题解析(上)》,本期继续刊发这篇文章的下半部分内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此业务企业已确认投资收益35万元,但是其中有15万元为免税收入,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5)《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500+1300=38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3800×15%=570(万元)。当年发生的480万元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6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万元。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能扣除。招待费发生额的60%=(30-20)×60%=6(万元),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3800×5‰=19(万元),因6(万元)<19(万元),企业当年可以扣除招待费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4(万元)。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300-20=28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20+44.7=64.7(万元)。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280×14%=39.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7-39.2=25.5(万元)。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280×2%=5.6(万元),实际拨缴5万元可全额扣除。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280×2.5%=7(万元),实际支出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2(万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本例中,公司自关联企业借款金额超过了权益性投资比例,且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可扣除的借款利息=500×2×5%=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0=55(万元)。
  (7)《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例中公司转让的技术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公司技术转让所得=1200-300=9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500)÷2=500+200=700(万元)。
  (8)《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公司当年购置50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可以抵减的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
  《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可以免税的所得=30-13=17(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
  (9)会计利润=2500+1300+240-600-460-210-240-120-130-105+282=245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57(会计利润)-40(业务1利息收入)+60(业务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业务2国债利息收入)-76.5(业务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15(业务4来自居民企业股息收入)-65(业务5广告费)+24(业务5招待费)+25.5(业务5福利费)+2(业务5教育经费)+55(业务6关联企业利息支出)-700(业务7技术转让所得)-17(业务8环境保护免税所得)-100(居民企业股息收入)=1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00×25%-50(业务8设备投资免税额)=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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