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弃客逃生,车上两名乘客死亡 ——弃客而逃,司机负何责任? 背景新闻 8月5日清晨,重庆连日暴雨造成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一度达1.58米,一辆载有5名乘客的出租车经过此处被淹,司机逃生,两名乘客被淹死,其中包括一名两岁多的男童。目前,司机文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拘。 据被淹死的男童的妈妈张女士介绍,5日清晨,他们全家带着孩子乘出租车到龙头寺火车站赶火车。5时40分左右,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行驶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前,大家就发现汽车轮胎被积水淹没了,急忙喊司机后退。但司机仍坚持往前开,很快车子就被淹没。司机随即打开车门从水中游走,并未顾及车内乘客的呼救。由于司机打开门,积水涌进车内,使得出租车迅速下沉,最终5名乘客只有3人成功逃生。 清晨6时许,消防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此时,施救人员发现,被淹没的出租车上,副驾驶位置上的一名男童和后排座上的一名妇女已经死亡。 司机文某交代,事发时,他没看到现场有警示锥形筒,等他发现时,已来不及了。事发后他打开车门准备下去推车,哪知一出去就掉进水中,他也只能自保,随后拼命朝有光亮的岸边游去,游上岸后距事发已有两三分钟。针对幸存者所说“司机不救小孩上岸”,文某称,自己上岸后受惊吓且体力不支,不敢贸然返回,但他一直呼救,还曾向市民借电话打110报警。 据了解,因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站下穿道积水,交管部门8月4日18时左右在此入口处放置了禁行标志。目前,该事故详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一 出租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建烨(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为其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形成本罪的前提,即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并且行为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客观事实。而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过失,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文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民事上无疑与所载乘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正常情况下,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且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据报道,当文某行至龙头寺宝华路下穿道时,根据之前的天气情况和所处的路段,文某无视交管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不顾车内乘客的提醒,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的相关法规,导致发生两人死亡的严重事故,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情节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文某在驾车发生严重事故后,没有主动报警,积极营救被困乘客,等待交警处理事故,而自己打开车门逃走,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关规定,故在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 至于两位乘客的死亡,是不是由于文某的逃逸造成的,则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二人的死亡同文某逃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反之,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文某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观点二 本案可认定为意外事件 钟思文(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积极追求。 针对本案,构成意外的客观因素有以下几点: 第一,连日暴雨过后,事发地已长时间积水,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道路积水情况及时了解,且有义务对积水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由于积水问题长时间内没有解决,导致危害因素一直存在,市政部门在此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对出租车司机文某来说,这是不能抗拒的因素。 第二,警方在设立禁行标志时,应当考虑到放置的标志是否显著,是否能足以引起过路车辆的注意,或标志不易被水冲走,使其起到明显的禁行作用。 第三,事故发生时的空间和时间点,增加了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事件发生在清晨5点多,由于阴雨天气导致天色较暗,且在进入下穿道时附近没有灯光,进入下穿道前无法确认前方积水深浅。路旁虽设有禁行标志,但有可能被水淹没或冲倒,导致不易被发现。 第四,按常理说,司机文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积极追求的主观意愿,且根据文某所说,他在逃离现场后,因体力不支,没有及时对车上乘客施救。同时,对于两名乘客的死亡时间,也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常人在水中被溺死的突发性较强,时间长短不定,假若两名乘客是在司机文某脱险前或逃脱过程中不幸溺死,这对文某而言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本案可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应追究文某的刑事责任。 观点三出租车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红霞(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是过失犯罪。 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且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构成犯罪。在主观上,犯罪过失有两种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区别主要在于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因素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有所预见,并且过失者在主观上认为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对于下穿道积水应当预见,也有能力和义务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其主观上属于过失。并且由于其过失,导致一名两岁男童和一名女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应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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