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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分析躲闪路人的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吗?

 刑事案例 2017-08-24


 

  因躲闪路人酿成交通事故,国内外都有,早已不是新闻。有人就要问了,这种情况,肇事者的行为能归入过失犯罪吗?以下是刑事律师的答案:
 

  首先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其实是过失犯罪的典型。比如交通肇事逃逸罪,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但若是行为人故意以驾驶车辆的方式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或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则涉嫌故事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等罪。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下面是详细讲解:
 

  1.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2. 两者都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都是不希望、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却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在具有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况下,违反了自己所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从而构成的犯罪过失心理。
 

  刑事律师补充:疏忽大意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而过于自信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已经预见。
 

  从这一点来说,因躲闪路人的交通肇事,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特点。但到底能否归入过失犯罪,还需要更具体的条件。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上,交通肇事罪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刑事律师总结:可见,案件发生的地点对于罪行认定很重要。因此,因躲闪路人而导致的交通肇事,到底能不能归入过失犯罪,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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