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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心雨室 2014-05-19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籍某某,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刘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籍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籍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籍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籍某某在孟州市公安局赵和派出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户籍管理职责,在未取得原户籍情况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为在逃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河南省兰考县人)办理入户登记,致使孙某某在孟州市取得了名为“赵小中”的虚假户籍信息。2010年4月26日,孙某某因虚假户籍信息暴露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孙某某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4年,被告人籍某某在孟州市公安局赵和派出所、东小仇派出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户籍管理职责,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即出具有关入户申请人原户籍情况的证明文件,致使在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在孟州市取得了名为“赵军伟”的虚假户籍信息。2011年12月11日,高某某因虚假户籍信息暴露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3日,高某某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籍某某不认真履行户籍管理职责,致使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取得虚假户籍信息,长期逃避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籍某某供述:1999年8月起,赵某甲多次找我说给赵小中办理户口,我一开始说让赵小中回原籍办手续,但是他也一直没有去办。到1999年11月份,赵某甲又找到我,拿了张写有赵小中名字的入户申请,我就在申请书下边签了“同意入户”。签字的时候我没有看到村委会证明,但我记得有村委会证明,可能是交给成某某或者行某某了。我签字时,赵小中的手续中缺少原户籍地关于赵小中户籍情况的证明文件。按规定不应该签字同意,但是赵某甲一直催促,我也想没多大问题,就签字同意入户了。之后的手续,应当由内勤成某某输入的,但我记当时具体办理手续的人是行某某。赵小中申请补录户口的材料不齐全。缺少原户籍地派出所关于他户籍情况的证明文件。办理户口时不知赵小中是命案逃犯。赵小中被抓后关在孟州市看守所后,我才知道赵小中是命案逃犯。没想到自己竟然给命案逃犯上户口了,这让我很吃惊。这事影响肯定很恶劣。给赵小中办理户口这事,我有责任,我在没有进行外调取得外调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同意赵小中入户。我办理赵小中户口当时知道自己违反了户籍管理的规定。

  2004年过罢年,赵某甲拿着赵军伟的入户申请和村委会证明来找我,我看完后让赵某甲交给当时的内勤赵某,赵某后来打印了补录审批表,然后她拿着补录审批表找我签字,我就在表上签了“同意补登”,后来赵某拿着材料去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户口,具体是否办成我不清楚。2004年5月份我被调到孟州市公安局东小仇派出所当所长,一直到2004年9月份赵某甲又到孟州市公安局东小仇派出所找我让我写份证明,证明赵军伟原籍情况,说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需要,然后我就给他写了份证明。按规定,入户需要赵军伟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赵军伟原户籍情况的证明,或者由入户地责任区民警对赵军伟原户籍情况进行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赵某甲又找我写了证明,相当于民警的调查报告。“2004.9.25证明”、“补录审批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字都是我写的,但“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边印有“孟县公安局赵和派出所”字样的章不是我盖的,章上边的“96.5.24”字样也不是我写的。当时这个章已经作废了。公章是谁盖的,字是谁写的我不清楚。赵军伟申请户口补录的材料是不全,缺少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赵军伟原户籍情况的证明,或者由入户地责任区民警对赵军伟原户籍情况进行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我写的证明虽然相当于民警的调查报告,但是我没有去调查,内容也是根据赵某甲拿的材料写的,后来发现是假的。办理户口时不知赵军伟是命案逃犯,孟州市公安局纪委调查时,我才知道赵军伟是命案逃犯。没想到自己竟然给命案逃犯上户口了,这让我很吃惊。这事影响肯定很恶劣。给赵军伟办理户口这事,我有责任,我不应该在没有进行外调就写了证明。我办理赵军伟户口当时知道自己违反了户籍管理的规定。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明:1991年5月27日夜里酒后我与付某、李某某三人酒后在兰考县三义寨乡管寨村兰杞干桥处,与三人发生口角和厮打。后我潜逃到孟州市,经媒人介绍认识孟州市赵和镇中临泉村村民赵某甲,并到赵家生活,1994年腊月二十六与赵某甲举办结婚仪式。1999年儿子出生,为办出生证,通过中临泉村支书赵某甲到孟州市公安局赵和派出所籍某某处说情,在孟州市公安局赵和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将户口入到了孟州市赵和镇中临泉村。

  (2)证人赵某某证明:约1992年我经媒人介绍认识赵小中,当时他叫孙某某。我和他1994年腊月结婚,1994年初办结婚证,2010年5月离婚。1999年9月儿子出生我让赵小中迁户口,不知怎样迁的。听媒人说赵小中家是兰考的,但没去过。

  (3)证人赵某乙证明:约1999年11月赵小中问我不迁户口能否再弄户口分地,我带他去见支书赵某甲,赵某甲说问籍某某后再说。约2001年队里分地时我知道赵小中户口已经入到中临泉村。

  (4)证人赵某丙证明:约1999年8、9月的一个周末,赵小中说想在本村入户分地,派出所让写入户申请,他不会写,让我帮他写。我写后,赵小中签名拿走。

  (5)证人赵某丁证明:孙某某和赵某某结婚约三四年后,赶上分地,孙某某家人找到我要求给孙某某分地,但孙某某没有户口没法分地。过几个月,孙某某给我拿来一个赵和派出所的入户迁移证明,我往村户籍底册上写时,把孙某某写成赵小中。我认为孙某某为上门女婿,应姓赵,叫赵不中不好,改为赵小中。

  (6)证人赵某甲证明:1999年11月份,赵某乙找我帮忙解决赵小中入户问题。我当时给赵和派出所所长籍某某打电话,介绍赵小中基本情况,问能否办理入户,籍某某说回来让他来吧。后来分地时我知道赵小中户口报上。

  (7)证人行某某证明:赵小中的户口迁移资料缺少准迁证、迁移证、村委证明。这不应该是我办的,要是我办,手续全我才会办,手续不全我不会办。我不清楚是否所长籍某某办的,反正这个手续不是我办的。

  (8)证人田某某、杨某证明:父亲田某甲被孙某某打伤致死,之后十几年配合公安查找孙某某。2011年见到孙某某的判决书,上面记有“被告人孙某某在孟州市办理了身份证”,我们此很有意见,孟州市公安局怎么能给一个杀人犯改名换姓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呢?这是在帮助孙某某逃避抓捕,给兰考警方依法抓捕设置障碍。我们要求追究孟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责任。

  (9)证人高某某证明:我于1995年故意杀人后潜逃,1995年冬到孟州,认识赵和镇中临泉村的赵某戊,后二人共同生活。2005年前后通过中临泉村村支书赵某甲以赵军伟名义办理入户手续,并给赵某甲3000元。入户后,与赵某戊登记结婚,办理了新身份证。后我们于2009年离婚。2011年我因给前妻女儿打电话被抓住,2012年9月10日被判处死缓。

  (10)证人赵某戊证明:约2001年冬或2002年初认识赵军伟,半年后我们一起生活。赵军伟讲其在陕西工厂破产后,一直在外打工,未回去,户口在当地,后说没户口了。我怀孕后让他办户口,2004年赵军伟办理户口,并于收麦时拿3000元说办户口请客。2009年我与赵军伟离婚,他走后一直没回来过。

  (11)证人赵某乙证明:约2003年秋赵某戊说想给赵军伟上户口分地,我让她找赵某甲。后听赵某甲说赵某戊找他了。过两三个月,赵某戊说赵军伟户口网上没有是假的。

  (12)证人赵某己证明:2003年底或2004年初赵军伟夫妇二人来找我说村里上户口之事,但无迁移证无法上,后可能是赵某戊说跟派出所说好了,让村委开证明,她拿去就能办入户手续,后我给开了村委证明。之前籍某某给我打过招呼,写证明的内容有两点也是籍某某让加上的。2004年或2005年,赵某戊拿户口薄让我看,见赵军伟信息系手工填写,我说不真实,赵某戊称系派出所办的不假,但我未入村户口。我年底再到派出所核实,发现没有赵军伟户口。对赵某戊说后,他们把户口给上了。

  (13)证人赵某甲证明:当时赵某乙和赵某戊来找我说,想给赵某戊女婿上户口分地,我说这属于派出所管,你们找派出所吧,就把他们支走了,我也没有管这事,也没有给籍某某打过电话。后来赵某戊他们户口办成没有,我也不清楚。

  (14)证人孙某乙、赵某庚证明:赵军伟户口补录一事我没办理。赵军伟档案中少原籍无户口或者注销证明,但籍某某签字可代表民警调查、所长签字、原籍无户口证明,成为可补录的必要依据。

  (15)证人赵某证明:赵军伟档案中少民警调查和能证明赵军伟身份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应该不能办,但籍某某交待我就办了。大厅审批,我就录入。

  3、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籍某某出生于1959年7月10日。

  (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籍某某1999年、2004年时身份系孟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负责人,具有户籍管理职责。

  (3)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籍某某2005年11月7日因犯徇私枉法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11月19日因犯行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

  (4)孙某某户籍证明及孙某某户籍资料,证明孙某某系河南省兰考县人。

  (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孙某某作案潜逃后,公安机关于1999年6月对其上网追逃。

  (6)赵小中入户申请,证明孙某某化名赵小中申请入户。

  (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孙某某于1999年取得赵小中户籍信息。

  (8)中临泉村户口簿,证明赵小中1999年入户中临泉村。

  (9)孙某某与赵某甲结婚登记资料,证明1995年孙某某与赵某甲登记结婚。

  (10)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孙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1)新浪新闻等媒体报道,证明孙某某虚假身份信息暴露后社会影响恶劣。

  (12)高某某户籍资料,证明高某某系河南省三门峡市人。

  (1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高某某1995年作案潜逃后,当年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

  (14)赵军伟2004年补登户籍信息手续,内容显示被告人籍某某填写赵军伟的户籍信息、出具关于赵军伟的调查报告、签字同意赵军伟入户。

  (1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高某某于2004年取得赵军伟户籍信息。

  (16)中临泉村户口簿,证明赵军伟入户中临泉村。

  (17)赵军伟结婚离婚材料,证明高某某化名赵军伟结婚登记,之后离婚。

  (18)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缴销迁移证件。

  (20)《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二款: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据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21)孟州市公安局关于下放部分户政手续办理权限的通知:户政手续办理程序为民警调查报告,内勤审核,所长签批,内勤通知大厅办理。

  (22)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夫妻投靠需要申请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受理后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漏登户口人员入户需要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受理后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公安户政部门审批。

  (23)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某某身为负有户籍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籍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武娜娜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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