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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21

  被告人 石万雄,男36岁,原系汕头市升平区汕泰物资公司经理。1985年3月,因诈骗罪被汕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994年6月27日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被告人石万雄立案侦查,1995年3月17日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队1995年4月28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石万堆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石万雄在任汕泰物资公司经理期间,在公司没有仓库和任何经营渠道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向税务机关购买了4本(共200份)十万位数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非法为潮阳市三百门进出口贸易总公司、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区下蓬服装厂、汕头振发工艺厂、汕头市东方塑料电材制品厂经营部、汕头市升平德昌陶瓷工艺厂、汕头市金园区新兴塑料包装印刷厂、广东收获罐头厂、汕头市升平区吉祥服装三厂、汕头市金园伟达物资公司、潮阳市关埠服装厂、汕头市吉祥化建公司、天时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揭阳电力厂、汕头市达濠新艺丝绸服装厂、特晋汕实业总公司等15个受票单位代开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1套,累计销售额为3980.7万元,抵扣税款额676.7万元,造成国家被抵退税款261万元。被告人石万雄在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以票面销售额或价税额的1%至2.8%不等的比例向受票单位收开票手续费共计90.5万元,除用以缴纳税款外,其余36.7万元全部被其挥霍。
  在此期间,被告人石万雄还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虚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伪造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累计销售额8220.1万元,抵扣税额1397万元,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税款手续,被税务部门发现而未得逞。
  1995年6月1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万雄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干扰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而且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流失数额均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被告人石万雄有前科,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万雄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万雄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石万雄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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