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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21

  被告人 李保生。
  被告人李保生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3年8月10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杀人罪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保生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保生之弟李保运得知其嫂与曹新众有不正当关系后将曹打伤,为此曹新众蓄意报复。1991年5月23日晚10时许,曹新众纠集郜放影等五人,深夜闯入李保生家中,对李保生进行威胁、殴打,并向李保生索要一万元赔偿费。当曹等人发现打伤曹新众的人不是李保生而是其弟李保运时,又挟持李保生去寻找李保运。李保生遂从其父家拿出一支猎枪欲与曹等人拼命,在追撵过程中,李向前方开了一枪,误击中无辜群众高新红,致高当场死亡。李作案后逃跑,1993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
  1993年8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保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于1993年8月3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李保生亦不服,提出上诉。1994年7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失实,一审判决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量刑失当,判处死刑明显畸重,社会效果不好。遂于1994年8月1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确有错误。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没有充分注意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一审判决书认定李保生“追至解放东路集贸市场东侧,遇见在市场内吃饭出来的高新红和张海棠,李保生上前抓住张的衣服,张辩解说:‘你弄错了。’李保生丢开张,又抓住高新红,高亦辩解不是,被告人不听,近距离朝高新红一枪射去。”上述情节只有张海棠一人的证言,卷中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且其证词前后矛盾,不足采信。一审判决以此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显属错误。
  二、被告人李保生是在得知曹新众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曹又纠集多人深夜闯入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勒索的情况下,持枪追撵曹等人欲与其拼命,误击中他人而造成高新红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在量刑上应与有预谋地杀人相区别。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李保生一贯表现较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会效果不好。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保生的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根据本案情节,尚不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3款的规定,于1995年1月1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于1995年10月11日改判被告人李保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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