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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犯罪特点分析及其应对措施建议

 su的税收研究 2014-05-23

孙红军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大大提高了发票违法犯罪的处罚标准。从稽查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的特点来看,发票违法犯罪的行为仍然较为猖獗,并且有蔓延的态势,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发票违法犯罪的特点,提出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措施,以提高打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遏止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频繁发生

发票案件已成为近年来稽查工作的重点,据统计,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占结案户数的60%以上。“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已得到基本遏止,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没有结束,相反,手法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涉及的金额更多,性质更恶劣,造成的危害更大。其表现形式为:

(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为真票。有些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理解不够,认为收到的发票只要通过金税认证系统确认是真的,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不管票面的货物名称、开票单位与提供货物的单位、收款单位与提供货物单位是否一致就入账。违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企业的模糊理解,以及贪便宜的弱点骗取企业收受发票,使受票单位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查处的纳税人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通过了金税认证。

(二)套打虚开发票情况呈上升趋势。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比对只对发票上的七要素(包括购销双方税号、金额、税额等数字)加密比对,不能比对发票上的汉字,犯罪分子利用这个缺陷,大肆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隐蔽性大。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均为企业的同类货物或通用类材料,在日常审核、评估或者检查过程中不易发现。

(四)查处过程难。一个违法案件的查清,需要通过内查外调,涉及对2个或更多单位的调查,花费时间长,涉及单位多,涉案人员多。

(五)货款均以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犯罪分子为使受票单位放心接受发票逃避打击,必须在表面上做到接受的发票符合“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现金结算是首选;而可以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因检查难度大,也被犯罪分子经常使用。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定性为“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的防范意识十分薄弱。部分纳税人确实有货物购进,货物也确实属于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但交易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不辨别对方真实身份、货款全部按照要求使用现金、不注意保管购货单据、委托代购加工手续不完备,等等,使得案发后无从取得对纳税人自身有利的证据。如近年查处的“1.14”专案,某地区共涉及47户企业、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56万元税款,主要为无货物交易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发票进行虚开,或者票货款不一致接受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案件呈上升趋势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的空间越来越小,不法分子便把目光转向了同样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同时海关完税凭证存在先申报抵扣税款后比对结果的时间差,被违法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

具体作案方式主要有:一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伪造或销售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二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大量购进假海关完税凭证;三是为少缴不缴税款而购进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近年查处的3起该类案件,涉案税额 340万元。其中某电子公司为少缴不缴税款,非法购买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8份,抵扣进项税额35万元,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再如某光电公司自20073月至200710月间,为牟取自身利益,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3本进料加工手册中部分保税料件制成成品手机液晶显示模组,先后22次在国内销售,货物价值人民币719万元,偷逃增值税104万元。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国家重大税款损失,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严肃的法律责任。

三、普通发票税收违法案件未见明显好转

故意不开具发票,以“信誉卡、合格证”等代替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违规开具红字发票,转借发票等违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房地产建筑安装业利用虚开、代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成本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查处的某装饰工程公司,2007-2008年确认假票89份,金额2900万元。而某消防工程分公司一案,接受虚假普通发票,多列支成本;该企业自2007年至2008年度从外市取得商业销售发票30份,合计金额284万元,经检查核实,以上30份销售发票均为假发票。

四、应对措施及以查促管的建议

(一)加大企业财务制度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是防范制约企业偷逃税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是从小到大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在内部管理中或多或少的带有家族式企业的管理特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核算。还有些规模较大企业虽然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但生产管理与财务核算脱节。主要表现为:企业财务核算方面不规范,尤其是在仓库核算方面,出、入库手续不够健全,领、用、存账证不够健全,造成仓库账难以与财务账相核对。主要原因是企业领导对财务核算不够重视,或是故意造成混乱;另外,缺乏一定的财务监管也是当前少数企业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完善控制现金交易的合作机制。一些企业利用现金交易进行账外循环;另外,生产销售民用产品的公司企业,大都采用现金交易形势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利用现金交易来偷逃税款,成为当前一些企业的重要手段。这样不仅助长了企业的偷税行为,同时也给征管和检查工作带来困难。为此,积极呼吁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合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结算方式,推行银行结算,将控制企业现金交易纳入监管之中。加强税收情报工作协作机制,按照《征管法》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协调好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特别是能够获取商业银行中企业支取大量现金的信息,从源头上加强企业现金流监控扼,化解税收风险。

(三)加强“四小票”抵扣税款审查。严格审查“四小票”抵扣凭证的真实性,严防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精细化开展行业税源专业管理。掌握行业特点,注重对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了解和掌握,把握行业的涉税风险点,重点监控异常信息并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应对,堵塞行业税收漏洞。

(五)注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偷漏税的防护网关键是信息隐匿。抓住关键证据,企业防护网便会攻破。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征管查应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强化户源、税源、票源信息的采集维护,特别是对企业的动态数据进行跟踪采集,使之与征管系统内数据以及来自工商、海关、地税等第三方数据形成完整的信息采集来源,为税源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在信息分析上,充分与行业管理模型相结合,建立前后验证的数据分析机制,为信息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六)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在全面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严格实行票表比对,加强对大面额普通发票购票资格审查,加大对普通发票的逆查、协查力度,特别是加强企业接受的大面额普通发票的真实性核查。

(七)从重打击恶意注销行为。开票企业随意注销,导致许多大头小尾普通发票无法处理,造成税款大量流失,使注销税务登记成为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逃避税收打击的防空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注销税务登记过程管理。

(八)提高评估和稽查的风险应对能力。评估和稽查案源选择的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户的思路和方式。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指标,可积极引导评估和稽查人员获取有价值的立案信息,理清立案思路,减少检查随意性和盲目性。特别是对基层管理平台中屡次或者长期风险等级处于四级、五级的企业,税负较抵,固定资产抵扣比重较大,及运费抵扣比重较大等可能涉及虚抵进项税金情形的,经评估案头分析后作为案源,提高评估和稽查风险应对的针对性、有效性。

(九)加强查管互动防范。评估检查人员在案件查结后,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态势应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被查企业暴露出来的涉税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找准涉税风险点、征管和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将其写入评估或稽查建议书,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和监控,实现查管互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十)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力度。许多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方法多样、手段隐蔽,经常涉及开票公司、中间人等,取证比较困难,单靠税务稽查的力量难以有效实施打击,必须及时与公安经侦部门取得联系,请公安第一时间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防止证据灭失、转移,并询问有关人员,以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使案件顺利侦破。

(作者单位:镇江市国税局稽查局)

(责任编辑:朱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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