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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查】逆向调查:从查找真实出口货主入手揭开骗税盖子

 第①村 2015-05-04

  骗税案,尤其是“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外贸出口企业骗税案,应该怎么查?从哪儿选取突破口?如何以点带面最终查清案件?通过本案的查处与分析,稽查人员或许可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异地报关,两头在外
纺织企业伪造单证骗取出口退税
  广西防城港市国税局、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某纺织公司涉嫌出口骗税开展调查。经过180多个日夜的不懈努力,辗转青岛、济南、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等地市取证,调取案件材料2万多份,最终撕开了违法分子布设的骗税伪装,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涉案人员已受到法律严惩。
  
  一份虚开通知单加重企业嫌疑
  
  201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检查统一部署,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局结合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通报的异常信息,经选案分析,决定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在案件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接到了云南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知单中称,云南嵩明县某公司为防城港市某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涉及税额240多万元。
  
  经稽查部门初查,发现某纺织公司从2009年以来一直采取“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经营模式。结合云南省国税局稽查部门的函件信息,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具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出口骗税的重大嫌疑。
  
  防城港市国税局将相关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为加大查办力度,顺利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和国税机关抽调得力干警和稽查骨干,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2013年8月27日,该案被列为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的13个重点案件之一。
  
  顺查遇阻,逆查获突破
  
  专案组从某纺织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线索入手,对企业购进货物直至申报退税的所有业务环节开展调查。
  
  经查,云南嵩明某公司不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没有货物发出,其性质属于无货虚开。但税警双方掌握的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某纺织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有实际货物出口的可能性。同时,如果要确定该公司属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有资金回流等让他人为企业虚开发票的确凿证据,而这通常需要较长的取证时间,且查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难度较大。
  
  在对当前骗税违法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法讨论分析后,专案组认为,假设该企业是无货物购进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口环节的货物必然不是该公司亲自出口,而应是采取“配货、配单、配票”的方式,将他人的货物冒用到自己公司名下实施骗税。如能查实其最终出口货物的货主另有其人,则该公司假报出口骗税的事实便得到了证实。
  
  按照这一思路,联合专案组改变办案方向,决定从企业经营流程相反的方向,由逆查实际出口货物的货主入手实施调查。
  
  为此,专案组派出4个小组分别前往广东、山东、浙江等地,寻找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经过外调人员的艰苦努力,通过追查7份海运提单,确认报关单上记载的该企业出口货物,实际是浙江省温州某公司代理宁波多个厂家出口西班牙的货物。由于宁波的这些生产厂家不具备出口退税资格,不需要相关的退税单证,不法分子因此利用他人出口货物的信息进行“配货、配单、配票”,最终改头换面以防城港市某纺织公司名义取得一系列出口退税单证。
  
  全面核查,细究违法环节
  
  在取得某纺织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通过假报出口信息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证据后,专案组对涉案人员实施统一抓捕。经过讯问,涉案人员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涉案人员供述,税警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时取得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环节实施全面调查和核实。针对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环节,加大相关证据采集力度,以固定证据链。
  
  经查,某纺织品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存在下述违法行为:通过寻找中间人买单配单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外汇取得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假外贸合同、海运提单等单证,蓄意骗取出口退税。该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口退税单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申报退税416万元,已获取出口退税款356万元。
  
  2014年12月1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李某、张某、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主犯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作者:覃木荣 冯绍康 张鲲翼

作者单位:广西国税局

我观此案
流程逆查:打蛇打“七寸”
广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唐颖昭

  打击出口退税骗税违法活动是当前税务机关税收稽查重点工作。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尤其是外贸出口企业骗税案的查处,通常有三大难点:

  其一,出口退税业务涉及环节多,涉及部门多,单证多,不仅涉及税务、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诸多行政管理部门,还涉及国际货物运输、船代、货代、报关行等经营单位。这使得案件查处过程中,取证环节多、范围广、难度大,不少办案人员常觉难以理清头绪,不知从何处下手。

  其二,不法分子准备充分,通过前期“配货、配单、配票”,退税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和备案单证往往因此伪造得“天衣无缝”。仅凭审单、核单等检查难以发现问题和找到案件突破口。

  其三,从事骗税的不法分子多为异地作案,且异常警觉,一发现有风吹草动立即走逃,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

  虽然骗税案查办有一定难度,但如果税务机关把握违法犯罪的特点,关键环节入手,打蛇“七寸”,一样能够撕破退税骗局的面纱。

1
以税法为办案指引,明确取证方向。

  法律法规不仅是确定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同时也可对税务机关办案取证工作起到指引作用。因此办案取证工作要围绕法律法规的设定来进行,否则取证就会失去方向,缺乏“关联性”。

  针对当前违法分子骗税的主要手段,税务机关主要应针对以下几个方向取证:其一企业伪造或签订的虚假的买卖合同。其二企业伪造、变造或用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和凭证。其三企业虚开、伪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本案中,稽查人员始终坚持在这三个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固定证据,锁定了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

2
前期迂回取证,减少办案阻力。

  在出口骗税案查办过程中,查前分析和前期取证阶段,应尽量从执法监管部门和第三方部门获得相关信息,避免直接接触涉案企业,以免打草惊蛇,增加办案阻力。此外,在办案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案件查办保密制度,防止案件查办情况泄露,为查办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运用“逆查法”,以点带面推动案件查办。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税务机关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查案方法。顺查不行,就逆查。本案即是由核查海关报关单开始,逆企业经营流程而查,通过层层追查出口货物的订舱、拖车、船代、货代、报关等经营环节,最终查出涉案企业“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并最终查实涉案企业冒用他人出口货物假报出口、用欺诈的方式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事实。“逆查”成为整个案件的突破关键,最终势如破竹,使案件得以顺利破获。

骗税案件取证不必面面俱到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哲
  骗税案件难查,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取证环节多、涉及部门多,在此情况下,证据链条容易在某个环节中断,导致某个环节的事实无法查清,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本案案值并非特别巨大,但办案人员针对企业购进货物、出口报关、货物运输、外汇核销等环节都进行了取证,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企业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我们在肯定办案人员取证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也应思考如何提高类似案件的办案取证效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企业“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存在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企业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目前,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证据规格、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部分观点认为不能仅以查实上述一种行为就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是要全面查清涉及出口退税各个环节的事实才可以定罪。
  
  对此,笔者认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法条字面上理解,只要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行为之一,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可以认定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从取证的技术层面来说,面面俱到要求办案单位对出口退税企业的所有经营环节都查清,没有必要。
  
  如果在法律适用层面,办案单位和司法机关能达成一致认识,则会大大提高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办取证效率,增强税务机关对骗税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5年4月22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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