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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财会人员不能不了解的42个税务常识(1)

 jianglian318 2014-05-24

点评财会人员不能不了解的42个税务常识(1

时间:2011-02-17来源:青岛财税网 作者:系统管理员

  

前言:本人看到此文后,文风幽默亦庄亦谐,涉及方面甚广,阅后收获非浅。但觉得如进一步能补充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照比较,则可能达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之效果,本人为使此文能对一些从事实务的会计之友提供微薄之助,冒昧填充,肯定有不少的遗漏和错误,望能获得补充或纠正。

 

(一)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拙见谈微:

 

本款所述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一时确有困难无法按时缴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

 

拙见谈微:

 

同前款所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允许扣除比率的规定。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倘若业务招待费的额度过大,不能列入税前允许合理费用允许抵扣,那么CPA OFFICE的审计要求列入销售也是合理的,其实主要还是看消费了多少

 

 

拙见谈微:

 

姑且不论本款所述“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是否应属于“视同销售”范围。所述其中提及“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倘若业务招待费的额度过…………”此处应按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探讨为宜,以免误会。即《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拙见谈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本款所述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应按“办法”规定履行“清单申报”税前扣除。

 

  (五)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不懂就会吃亏啊!

 

拙见谈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该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包括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

 

在实务中,所谓“无法划分”一般系指印制过程的耗用材料、“管理费用”支出的购进货物、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自2000121日起,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可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之企业的生产经营均有其特殊性,不仅仅是本款所述情形,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法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必要的。

 

  ()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 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拙见谈微:

 

政策的执行应以法定的文件条款为依据,但实务中有关涉及税收政策又以税政机关的解释而执行,只能多加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别无良策。

 

  ()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拙见谈微: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由上述文件规定,可见将“预收货款”视为收入的实现确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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