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冉·迪普热(英文名RAI DIPRAJ)。 1995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毒品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冉·迪普热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冉·迪普热于1995年7月11日晚10时许,身藏4块黑色膏状物,经深圳罗湖海关绿色通道出境时,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4块黑色膏状物品系大麻,净重1514克。 1995年12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冉·迪普热无视中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麻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冉·迪普热犯罪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1996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冉·迪普热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00七年七月十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大麻1514克,予以没收,交有关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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