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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30
原告:A单位。地址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林伍德市。
  法定代表人:里杰蒙德·史密斯,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戈,香港捷丰速能企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彭清正,广州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林其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林,深圳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赛吉,深圳天平实业公司法律服务部职员。
  原告A单位因与被告B单位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单位诉称:1985年8月15日,由发明人罗纳德·戴维·康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了申请号为85106145的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专利的所有权。原告所有的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得到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及电气试验室(E.T.L)的认证,并先后在43个国家申请专利。在中国境内,仅有番禺速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获得使用许可。但自1992年底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该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产品。原告已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送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结构特点,与原告发明专利类同。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的严重侵犯,并已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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