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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措施发挥审议意见应有的效力

 老樟xy67896789 2014-06-09

原标题:强化措施发挥审议意见应有的效力

 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手段,审议意见在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监督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议意见的地位、性质和效力。监督法规定,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义务是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至于处理过程中采纳、部分采纳还是不采纳,并没有明确说明。当前,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办理工作不力,加之地方人大常委会督办力度缺乏,“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很少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反馈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议意见到底落实了没有?怎样落实的?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人大常委会及委员知晓途径不畅,知情体制不健全,使得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监督属性消失于无形。审议意见未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既损害了人大常委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也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议政积极性。

提高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效力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汇总,并经常委会集体认可的,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载体。它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涵盖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不同于少数或个别组成人员在其他有关会议发表的个人意见,代表人大常委会整体的意志。

尽管监督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但从审议意见的性质来看,审议意见的效力应高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意见,高于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由于常委会议题大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必须赋予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才能对“一府两院”落实工作有所督促,有所制约。

强化措施为审议意见的落实提供保障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能否取得实效,关键看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落实。而审议意见的落实需要“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两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一府两院”要增强人大意识,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依法行使职权,代表人民群众监督其工作的重要方式。能否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体现“一府两院”依法办事水平的高低,也代表“一府两院”接受监督意识的强弱。“一府两院”应当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审议意见,支持人大工作,维护人大的权威。在具体办理时,“一府两院”要增强办理的时效性,目前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要求“一府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后反馈落实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认真研究,涉及哪个职能部门的就要求哪个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位要向人大常委会写出一份有措施、有情况、有结果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如果不能马上落实甚至是一段时间内落实不了的,也要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说明。同时要增强办理的实效性。“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要树立落实就是水平的观念,不断提高办理质量。要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深入研究、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紧扣问题,一件一件抓落实,力争把每件审议意见办出结果、办出成效。

其次,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抓好监督落实,督促“一府两院”积极落实审议意见。一是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主动抓好督办。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一府两院”自觉办理是一方面,还必须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要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切实负起督办审议意见的责任。常委会工作机构督办审议意见,可以通过听取“一府两院”承办机构的汇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通过调查视察,了解审议意见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所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到实施;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除向具体办理部门提出建议外,还要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二是“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应当由主任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每年年初制定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时,人大常委会应根据情况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一府两院”对于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这些报告,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任会议应决定提请常委会就“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继续审议。如果“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报告被常委会否决,人大常委会应要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再报告,对被否决的专项工作报告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对“一府两院”的补充报告和重新报告,应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二次审议,确保监督效果。三是应积极公开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都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于公开后群众反映的意见如何处理也应加强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意见的群众,真正体现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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