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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指南

 神州国土 2014-06-1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指南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省国土资源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办公地址:红旗大街80号 ;邮政编码:05009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83050646;传真号码:83050646。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省国土资源厅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省国土资源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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